立昂微: 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7 22: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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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SG 委员会工作细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管治(ESG)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 ESG 委员会,并制订本
细则。
  第二条 ESG 委员会是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能为指导公司 ESG 战略
制定并监督公司 ESG 事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ESG 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ESG 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ESG 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 ESG 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
ESG 委员会的成员中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ESG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
动辞去 ESG 委员会职务,董事会应按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进行及时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ESG
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具体职责是:
  (一)对公司关注和保障女性员工、少数民族员工、残疾员工在公司的职业
发展,为项目所在地不同群体的员工提供公平就业和发展的机会,提出相应建议;
  (二)研究拟定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和政策,对公司 ESG 治理进行研究并
提供决策咨询建议;
  (三)组织或协调公司可持续发展事项相关政策、管理、表现及目标进度的
监督、检查、评价,提出相应建议;
  (四)审阅公司可持续发展(ESG)报告,并向董事会汇报;
  (五)督导公司 ESG 政策即时跟进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等要求;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ESG 委员会可列席与公司 ESG 治理相关的会议、调阅相关资料。
  第九条 ESG 委员会召集人主要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 ESG 委员会会议;
  (二)主持 ESG 委员会会议;
  (三)组织撰写 ESG 报告;
  (四)审定日常研究报告;
  (五)董事会和 ESG 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ESG 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条 ESG 委员会召开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书面通知 ESG 委
员会各位成员。在发生紧急事项时,召开会议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十一条 ESG 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二条 ESG 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成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作出决议时,必须经 ESG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ESG 委员会可就某个事项、报告或文件,经过审议形成决议上报
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 ESG 委员会会议由 ESG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ESG 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会成员主持。
  第十五条 ESG 委员会成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评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成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名成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
成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第十六条 ESG 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会议
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十七条 ESG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成员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委员会成员在
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会议表决后应形成会议决议并制作会议记录,各出席会议的 ESG 委员会成
员应在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上签字。决议的书面文件和会议记录应提供给委员会
全体成员以作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
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 ESG 委员会会议决议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会议应到成员人数、实到人数;
  (三)说明会议的有关程序及会议决议的合法有效性;
  (四)说明经会议审议并经表决的议案的内容和表决结果;
  (五)其他应当在决议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十九条 ESG 委员会决议形成后,如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应及时提交董事
会,以便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得含义相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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