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昂微: 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7 22: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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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本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本公司投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
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
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四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
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原则和对象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
  (二)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三)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四)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五)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的治理结构;
  (六)最终实现公司价值和投资者利益的最大化。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
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 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 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含分析师、
基金经理等);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 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职责和方式
  第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证券法务部是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本公司战略研讨会、经营例会、资金营运分析
会、预算编制会等重要会议,可向各有关部门问询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书
面材料。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 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
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
理活动。
  (二) 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三) 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
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四) 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二条 证券法务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 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公司有关投资
者关系管理的制度,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
  (二) 制定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计划和目标。根据投资者关系活动的现状,
结合公司经营发展计划,确定投资者关系活动的目标,并制定有关投资者关系活
动计划,包括投资者关系分析和研究、信息披露与沟通、会议筹备、公司推介、
媒体合作等活动计划的制定;
  (三) 投资者关系分析与研究工作。分析研究监管部门的相关政策、法规;
对投资者行为进行统计分析,掌握投资者动向;深入研究宏观经济及金融业发展
动向、货币及金融监管政策变化以及资本市场发展变化;参与制定公司发展战略;
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董事会决策参考;
  (四) 与投资者沟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及投资者关系活动计划,组织分
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等活动并邀请新闻媒体、证券分析师及投资者参加
相关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并将投资者对本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反馈到本
公司董事会及其他决策部门;
  (五) 接待投资者。接待投资者来访,并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
小投资者保持经常性沟通,提高投资者对本公司的关注度;
  (六) 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
登记结算公司等良好的公共关系;
  (七) 网络信息平台建设。维护本公司网站中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参与
更新网上本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八) 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导,参与安
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导;
  (九) 横向交流。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
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的合作、交流;
  (十)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 股东会;
  (三) 公司网站;
  (四) 邮寄资料;
  (五) 电话咨询;
  (六) 媒体采访和报导;
  (七) 分析师会议;
  (八) 业绩说明会;
  (九) 广告或其他宣传资料;
  (十) 一对一沟通;
  (十一)   现场参观;
  (十二)   路演;
  (十三)   问卷调查;
  (十四)   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 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为公司信息披露制定报纸,公开发行公司股票
的证券交易所网站为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
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在上述报纸和网站上公布。
                 第四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
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
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
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
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
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十八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
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九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
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
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
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
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相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
行正式披露。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
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
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方面;
  (二) 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 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资本市场营销技巧;
  (五)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六) 有较强写作能力。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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