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
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称:提名委员会或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章程》
所规定的具有提名权的提名人所提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选
择和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包括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独立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含常务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责人(本公司称“财务总监”)。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成员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
员会工作;召集人由提名委员会成员在独立董事成员中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
批准。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但独立
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提名委员会成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
法》《公司章程》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
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
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提名委员会职务,董事会应按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进行
及时补选。
提名委员会成员中的独立董事因触及相关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
务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
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由过半数的提
名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成员代为主持。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当有两名以上提名委员会成员
提议时,或者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成员,会议通知应
当明确时间、地点、议题等内容。在发生紧急事项时,召开会议可不受前述会议
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如采用通讯表决方
式,则委员会成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
容。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会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成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评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成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名成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
成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成员最多
接受一名成员委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既不能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成员,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
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七条 必要时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非委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