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昂微: 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7 22: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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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
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杭州立昂微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
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
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证券交
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开披露的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职能部门及职责分工
  第四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管理
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的具体工作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第六条证券法务部具体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
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理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七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
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拟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
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并交由证券事务
代表和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
内幕信息管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对外报送、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
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内
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
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
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
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行为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行为的,公司将积极协助证券主管部门追究其
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积极协助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公司应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
人签订“内幕信息知情人须知”(格式详见附件一)等必要方式,将上述保密事
宜及违反保密责任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事项告知有关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十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格式详见附件二),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并做好以下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表格,公司应就此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
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表格,
公司应就此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或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
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表格,公司应就此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
  (四)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
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
息的时间。但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
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
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
息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
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
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
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备忘录内容涉及的
相关人员应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
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等。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知情人应
当及时配合公司完成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等工作,并及时主动向内幕知情人提交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
存十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比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内幕信息管理,对外报送应按照《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
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附件一:《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须知》
附件二:《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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