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含常务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本公司称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对董事会
负责。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决议。
第四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4-7名(其中常务副总经理1名),由总经理提名,
并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含常务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开展公
司经营管理工作,按职责分工分管各业务部门,对总经理负责。总经理不能履行
职责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常务副总经理履行职务。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违反以上规定聘任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六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
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权限和职责
第七条 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含常务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决定下列重大合同、对外投资、收购及
出售资产、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交易或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低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合并报表口径,以下同)的 1%的交易事项;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低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或绝对金额低于 1,000 万元的交易事项;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或绝对金额低于 1,000 万元的交易事项;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
绝对金额低于 100 万元的交易事项;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或绝对金额低于 1,000 万元的交易事项;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绝对金额低于 100 万元的交易事项;
(七)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公司提
供对外担保除外),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0 万元或者低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对外担保除外),由董
事会授权总经理批准。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关联交易或与
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关联交易应累计计算;
超过上述比例的投资项目或合同以及根据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董事会、股东会
审议的事项应报董事会、股东会批准。
第八条 副总经理(含常务副总经理)主要职权: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负责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二)常务副总经理可受总经理的委托,代行总经理职权;
(三)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财务总监分管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权按照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执行。
第三章 总经理工作机构及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实行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总经理办公会议是指总经理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为解决重大的经营管理活动
决策事宜,召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共同研究,从而确保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
合理性,最大限度降低经营决策风险的经营管理会议,讨论有关公司经营、管理
等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各下属及控股企业提交审议的事项。
第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视需要决定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总经理应在2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总经理办公会议:
(一)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二)副总经理(含常务副总经理)提议时;
(三)董事长要求时。
第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参加人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含常务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视需要决定公司本部有关
部室人员参加,根据需要也可通知有关子公司人员参加。公司行政部门需于会议
召开前通知全体与会人员,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准时出席,因故不能到会的需提前
请假。
第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召开,如遇总经理因故不能
履行职责时,由常务副总经理代其召集主持会议 。
第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议题经参会人员充分讨论后,由总经理作出最
后决策。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由行政部门负责作会议记录,必要时整理成会议纪
要并作为公司档案进行保管。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公司经营活动的需要设置职能部门。职能部门的设置、
撤并由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低于”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