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HAOZHOU THREE-CIRCLE (GROUP) CO., LTD.
董事会议事规则
(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会议及工作程序,确保公司董事会和董事
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潮州三环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下设机构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设董事长 1 名,副董事长 1 名,
职工代表董事 1 名,独立董事不少于 3 名且不得少于全体董事成员
的三分之一。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
生。
就本条规定的相关内容,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
应当同时符合其相关规定。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
兼任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人。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六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六)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事项;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 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报告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或《公司章程》规定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
另有规定,董事会可将其部分职权授予董事长、其他一位或多位董
事或总经理行使。董事会的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第七条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在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等方面事项对董事长授权,
具体权限由董事会决议确定。
第四章 董事会的权限
第八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对外担保的权限如下:
(一) 单笔担保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保;
(二)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的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未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超过上述标准的对外担保,或者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的担保,必须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就本条规定的相关内容,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
应当同时符合其相关规定。
第九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关联交易的权限如下:
(一)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
但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 5%(以 3,000 万元或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5%两个数据的较大值为限)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含连续十二个月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
的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或与同一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的
累计金额)
;
(二)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但低于人
民币 3,0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财务资助除外,含连续十二个月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同
一交易标的相关的或与同一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的累计
金额)。
超过上述标准的关联交易,必须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就本条规定的相关内容,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
应当同时符合其相关规定。
第十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交易事项的权限如下(除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
的情形除外):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以上,但在 50%以下(不含 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但
在 50%以下(不含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但在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但在 50%以下(不含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超过上述
标准的重大交易事项,必须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
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本议事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同一类
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
适用本条的规定。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
就本条规定的相关内容,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
应当同时符合其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
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
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
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
港联交所”
)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定
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四日前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三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当充分
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
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 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十五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办
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
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
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
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十四日和三日将盖有董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
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全体董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董事留
存于公司的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
会议上作出说明。
董事会换届后的首次会议,可于换届当日召开,召开会议的时间不
受第一款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十八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
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
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
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
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
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
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
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 代理事项;
(三) 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四) 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 委托书的有效期限;
(六) 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
受托出席的情况。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二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
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
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 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
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
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 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
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采用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
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
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
事人数。
第二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
意见。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
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
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五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
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
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
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
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可以采取记名投票、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
等方式。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
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七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
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
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
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
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公司全体董事人
数的过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
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
形成决议。
第三十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 法律法规、《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公司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 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 《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
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会审议。
若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董事参与董事会会议
及投票表决有任何额外限制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
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三十二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
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
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提议
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
求。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董事会会议安排录音的,应
事先告知出席及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
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
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 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
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
书面说明。必要时,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
明或者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
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规则》、《香港上市
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
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
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
会议纪要、决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H 股股票
于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四十条 在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
“以下”含本数,
“超过”、
“不足”、
“少
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
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为准;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股东会
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