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棵树: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7 22: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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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209      证券简称:有棵树     公告编号:2025-090
               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湖南省长沙市开
福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和《传票》,法院受
理了原告肖四清诉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撤销纠纷案(案号:
(2025)湘 0105 民初 29730 号)。公司经征询相关股东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
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原告:肖四清
  被告: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收到起诉状时间:2025 年 11 月 13 日
  诉讼机构名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背景
  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王维先生和刘智辉先生(以下简
称“召集人”)于 2025 年 8 月 15 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提交了《关
于提请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函》,并于函件中载明拟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向召集人回复邮件,不同意召集人关于召开
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并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披露《第六届
董事会 2025 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54)。
   召集人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第六届监事会提交了《关于提
请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召集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函》。
公司监事会于 2025 年 9 月 1 日向召集人回复邮件,不同意召集人关于召开公司
智辉关于自行召集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
提议向本次股东大会增加两项临时提案,并于 2025 年 9 月 26 日披露《关于收到
股东临时提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7)。
于提前进行公司董事会换届并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提前
进行公司董事会换届并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
《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诉讼请求
出的《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三)诉讼理由
   原告肖四清先生认为案涉股东会召集及决议过程中存在重大程序瑕疵,具体
理由如下:
制其股东权利,未予披露。
  (四)公司关于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自查说明
  公司自查认为 2025 年 10 月 10 日召开的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召集及决议过程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程序瑕疵。具体理由如下:
权的处分权,不剥夺股东的身份资格及表决权、提案权、召集权等核心股东权利,
王维先生的股东资格和权利合法完整。公司已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23 日披露的《关于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公告编号:2025-031)及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25
人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
年 10 月 31 日披露的《关于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被轮候冻结的补充
公告》(公告编号:2025-083)。
针对产业投资资金来源问题,北京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已经核查并出具了《关
于部分产业投资人参与有棵树重整投资资金来源的法律意见书》,明确认为核查
对象(王维及其一致行动人)的重整投资款来源于自有/自筹资金,不存在来源
于其他投资人、上市公司及关联方的情形。因而,不存在“拒不配合核查,未予
披露”的情形。
关诉讼((2025)湘 0105 民初 14688 号)尚未审结,肖四清先生关于限制股东权
利的诉求系单方主张,未获生效判决支持。在王维先生股东权利未被依法限制前,
其权利行使合法有效。公司已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在 2025 年 7 月 25 日披露的《关于股东提起股东代位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
(公告编号:2025-053)。
事务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明确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知其他未达到披露标准的诉讼、仲裁事项涉及的
总金额约为 3,566,640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0.39%。除此之外,
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若后
续发现有应披露诉讼及仲裁事项,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一)利润影响
  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组织力量积极应诉。最终结果和对公司本期
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二)治理结构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修订)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
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综合以上情况分析,公司认为本次诉讼对公司现有的治理结构不会产生重大
影响,公司将依法依规参与诉讼程序,积极稳妥应对上述事宜,并持续关注案件
进展,及时披露本诉讼的后续相关进展情况,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
益。
  五、其他应注意事项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仍在推进全面接管公司资产、业务、财务、人员、场所等
事项,督促第六届董事会及其管理层履行相关交接中的责任和义务,若后续发现
应披露事项,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
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相关信息请以公司在上述媒
体披露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六、备查文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资金来源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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