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10 证券简称:广联达 公告编号:2025-064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无否决、增加提案的情况,也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事项。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东区 13 号楼广联达信
息大厦 101 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7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袁正刚先生主持。
股东出席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66 人,代表股份 730,271,793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563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7 人,代表股份 505,524,2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848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49 人,代表股份 224,747,5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148%。
中小股东出席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58 人,代表股份 391,319,5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3.8796%。
公司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情况如下:
同 意 689,933,561 股 , 占 出席 本次 股东 会 有效 表 决 权 股 份总 数 的 94.4763 % ; 反 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5%。
其中,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350,981,3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6917%;反
对 40,224,8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793%;弃权 11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同 意 651,197,203 股 , 占 出席 本次 股东 会 有效 表 决 权 股 份总 数 的 89.1719 % ; 反 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7%。
其中,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312,244,9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7928%;反
对 78,960,1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1779%;弃权 11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同 意 651,200,563 股 , 占 出席 本次 股东 会 有效 表 决 权 股 份总 数 的 89.1724 % ; 反 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5%。
其中,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312,248,3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7937%;反
对 78,958,2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1774%;弃权 11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同 意 683,360,831 股 , 占 出席 本 次 股 东会 有效 表 决权 股份 总 数 的 93.5762 % ; 反 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5%。
其中,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344,408,5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0121%;反
对 46,790,6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571%;弃权 120,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同 意 651,142,143 股 , 占 出席 本 次 股 东会 有效 表 决权 股份 总 数 的 89.1644 % ; 反 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0%。
其中,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312,189,8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7788%;反
对 78,990,6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1857%;弃权 138,9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355%。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同 意 651,155,003 股 , 占 出席 本次 股东 会 有效 表 决 权 股 份总 数 的 89.1661 % ; 反 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4%。
其中,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312,202,7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7820%;反
对 78,982,7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1837%;弃权 134,0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343%。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同 意 651,185,103 股 , 占 出席 本次 股东 会 有效 表 决 权 股 份总 数 的 89.1702 % ; 反 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3%。
其中,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312,232,8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7897%;反
对 78,960,1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1779%;弃权 12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323%。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同 意 651,183,763 股 , 占 出席 本次 股东 会 有效 表 决 权 股 份总 数 的 89.1701 % ; 反 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1%。
其中,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312,231,5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7894%;反
对 78,955,8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1768%;弃权 132,1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338%。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同 意 651,182,363 股 , 占 出席 本次 股东 会 有效 表 决 权 股 份总 数 的 89.1699 % ; 反 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1%。
其中,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312,230,1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7890%;反
对 78,979,2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1828%;弃权 11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82%。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刘佳汇律师、娄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
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是合法有
效的。
四、备查文件
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