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关于
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法律意见书
天津 · 滨海新区
Tel:86-22-23133590 Fax:86-22-23133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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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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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新区:中国·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城西路 5 号周大福金融中心 2204-2205 邮编 300450
关于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之
法律意见书
致: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立中集团”)的委托,担任公司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
——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可转换债券提前赎回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赎回”)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
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方面的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相关主管机构、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对事实的了
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律意见书所需要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所有文件或
口头证言真实、完整、有效,且无任何虚假、隐瞒、遗漏或误导之处,其向本所
提供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内容一致,所有文件上的印章与签名都是真实
的。对于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
立中集团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合理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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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
述时,本所已履行了普通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相关数据、结论
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备案或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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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本次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情况
(一)公司内部的批准与授权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
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了《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
议案。
于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并
于 2023 年 7 月 28 日经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2023 年 7 月 24
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及上
市方案,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60
号) 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注册申请,由公司按照报送深
交所的申报文件和发行方案实施,该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三)上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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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审议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
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发行 89,98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
券,发行数量为 899.80 万张,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经深
交所同意,公司 89,98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3 年 8 月 16 日起在深交所
挂牌交易,债券简称“立中转债”,债券代码“123212”。
二、关于实施本次赎回的赎回条件
(一)《管理办法》及《监管指引》规定的赎回条件
规定发行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转股的可转债”。
或者重组报告书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无限售条件的可转债”。
(二)《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赎回条件
券募集说明书》(简称“《募集说明书》”)有条件赎回条款的规定,在可转债
转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
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被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票面总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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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
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三)有条件赎回触发情况
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自 2025 年 9 月 29 日至 2025 年 11 月 17 日 ,公司股票价格已满足《募集说明书》
中“立中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约定的触发条件,即: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
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其中,转股价格调整后(2025 年 11 月 14 日起),对应转股价格 18.65 元/股的
元/股对应的 130%为 24.26 元/股。截至 2025 年 11 月 17 日,“立中转债”已触
发《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赎回已触发《募集说明书》规定的有条件赎回条
款,根据《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可以行使赎回权,按约定的价
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本次赎回已取得公司决策机构的批准
《关于提前赎回“立中转债”的议案》,决定本次行使“立中转债”的提前赎回
权利,并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后续“立中转债”赎回的全部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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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赎回已经取得现
阶段必要的批准,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引》及《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
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赎回已满足《管
理办法》《监管指引》及《募集说明书》规定的相关条件;本次赎回已取得现阶
段必要的批准,批准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引》及《募集说明书》的相
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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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关于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海波律师 普峰律师
经办律师:
黄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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