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高电新: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7 22:0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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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
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
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者人员,依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
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
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
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内部审计的对象,包括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各级部
门和人员,以及公司派驻子公司的人员,均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
信息等事项执行日常审计监督工作,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
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处应当保持独立性,在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
独立开展审计工作,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的干
涉。
  第七条 内部审计处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
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法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内部审计处设负责
人一名,具体负责内部审计处工作,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八条 内部审计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审计工作纪律,在审计过
程中始终保持独立性,做到廉洁自律,坚持原则,公开公正,严谨求实,保守秘
密,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内部审计
人员办理的审计事项或者与被审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内部审计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
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被审计对象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
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
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对被审计对象发生的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
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容易引起公司资
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被占用、转移的情况至少每半年审计一次,并提交审计委员
会或董事会;
  (四)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
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被审计对象相关
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五)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六)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七)内部员工投诉和举报调查处理;
  (八)经济责任、信息安全、采购、基建、离任等专项审计;
  (九)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
  (十)对被审计对象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对象
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
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十一)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条 内部审计处具有以下主要权限:
  (一)有权不受限制查看被审计对象所有与审计活动相关的经营活动的记录、
资产,及询问相关人员,并与董事会随时沟通;
  (二)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报送规划、预决算、会计报表、账簿、凭证、财
务收支、经营活动、信息系统等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审计对象进行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
料;
  (四)有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提请公司作
出制止决定;
  (五)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
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六)有权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内部管理制度规定
和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授权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 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处应根据公司整体发展规划、实际经营、风险情况及审
计资源配置情况,制定审计计划并开展审计工作。审计计划应优先考虑涵盖公司
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业务环节,但因所处行业及经营特
点发生变化,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可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处在实施审计前,应当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
做好审计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处人员可以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
等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处组建审计组对被审计对象实施审计后,形成审计报告
初稿,经内部审计处总监审核同意后,由审计组与被审计对象进行沟通。
  第十五条 被审计对象就审计报告提出异议的,内部审计处应当进行重新核
定,认为需要修改或者调整审计报告的,可作相应的修改或者调整。
  第十六条 审计终结后应及时出具最终审计结果或决定,并向被审计对象发
送有关决定意见,督促被审计对象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处应建立并维护对审计结果处理情况进行监测的政策及
程序,跟踪审计决定或意见的实际整改情况。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处应当对每个内部审计项目制作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
目完成后,及时对工作底稿进行归类存档,并严格控制工作底稿的保密接触。
              第五章 追责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对象,可以根据情节轻重,
向公司提出对被审计对象进行相应的行政处分、解聘、追究经济责任甚至追究法
律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员的。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公司可以给予
相应的行政处分、解聘、追究经济责任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以及存在抵触情形的,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修改时亦同。
                         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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