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高电新: 累积投票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7 22: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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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
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非职工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程序,
切实保障股东选举公司非职工董事的权利,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选举或者变更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的董事的议案。
  第四条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在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中,应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不适用于本制度
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提出选任董事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然后由董事会向股
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
东可以提出董事候选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要求。其中,独立董事的
提名还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候选人人选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
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十条 公司董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候选人应
当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以及符合任职资格,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章   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十一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东累积表决票数。
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者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
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
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者称
选票数)。
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股东所投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权。
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
  第十二条 董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
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提名人应向现任董事会提交其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董事任职资格的提交股东会选举;
  (三)董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接受
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保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如拟选董事的人数多于一人,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十三条 股东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一)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
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
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
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
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
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
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
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
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不足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
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如二位以上董
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
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第十四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
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
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人数
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
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
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
事进行选举。
  (三)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
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
选。若因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
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
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
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投票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
会股东对董事候选人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
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
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票系指候选人得到的同意票数,股东累积投票选择
反对或者弃权的不计算在得票数内。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报股东会审议批准
之日生效,修改时亦同。
                        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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