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辉丰: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7 2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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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
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第三条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
办法执行。
 第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的原则,且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应当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须经财务部门审核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
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
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
当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
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
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
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公司独立董事和保
荐机构(如有)应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
独立意见。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再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的10%;
  第十条 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
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
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
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并
披露公司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担保或相应担保措施。如被资助公司其他股东
因客观原因确实不能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股
权质押、资产抵押及个人连带担保等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
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
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
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应当回避表决。
  公司不得为《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
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
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
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
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公
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
月内。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操作程序
  第十三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公司财务部门及相关投资管理部门要做
好被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
面的风险调查工作,调查结果经公司审计部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后续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后,公司投后部办
理对外财务资助手续。
 第十五条 公司要做好对被资助对象的后续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密切
关注接受资助对象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或其他负债、分立、合
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及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 积极防范风险。出现以下情形之
一时,公司在知悉后采取措施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
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财务资
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
资助。
  第十七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审批通过
后,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造成公司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
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指引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通过之日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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