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澳科技: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7 21: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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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
“公司”)规范运作,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及解聘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
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四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
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
秘书: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本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董事会秘书须经过证券交易所组织的
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由董事会聘任,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对于没有合格证书的,须经证券交易所认可后由董事会聘任。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在此之前,公司应当临时指定人选代行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解
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
明原因并公告。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另外委任一名董事会证
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其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条    对董事会秘书的规定适用于对证券事务代表的管理。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
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其他规定或《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
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
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
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
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为强化公司董事会的战略决策和导向功能,董事会秘书有责任为
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同时应确保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在重大事项
决策时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根据董事会要求,参加组织董事会决策事项的咨
询、分析,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受委托承办董事会及其有关委员会的日常工
作。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此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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