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澳科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7 21: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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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经营者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保持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
性,有效地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的积极性、 主动性
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将经营者的利益与企业的长期利益结合起来,
促进企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公司董事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适用对象:
等。
     第三条 公司高管人员的分配与考核以企业经济效益及工作目标为出发点,
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高管人员分管工作的工作目标,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
核结果确定高管人员的年度薪酬水平。
     第四条 公司高管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行为,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既要有利于强化激励与约束,又要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
系和谐。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度薪酬是指公司董事、高管缴纳个人所得税前获得
的收入。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高管人员进行考核并初步确
定薪酬水平,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形成对高管的薪酬分配决定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批准;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年度绩效考评;
激励计划;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
  第八条 董事、高管的薪酬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结合市场薪资水平确定,并
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薪酬的考核与实施程序
  第九条 年度绩效考核的期限自每年的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第十条 考核年度结束并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完成后,先由总经理对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管提出考核意见,再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参照公司的经营状
况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对董事、总经理等高管进行考核并确
定相关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金额。
                 第五章 约束机制
  第十一条 董事、高管在职期间,出现以下情况的任何一种,则不予以发放
年度绩效薪酬:
  第十二条 董事、高管因故请事假、病假、工伤假以及在职学习期间的薪资
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其他规定:
按月计算当年薪酬,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的标准计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时,董事会应立即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在未修订前,如果本制度与监管机构发布
的最新法律、法规和规章存在冲突,则以最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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