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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经营管理行为,
促进子公司健康发展,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提高子公司的经营积极性和创造
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劵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及《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第二条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母公司”)
对某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0%,或者虽然未超过50%,但是依据协议或者公司所持
股份的表决权能对被持股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对其构成控
股(该等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母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
额,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股份处置等股东权
利。
第四条 子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对母公司和其他出资者投入的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五条 公司对子公司主要从章程制定、人事、财务、经营决策、信息管
理、检查与考核等方面进行管理。
第二章 人事管理
第六条 母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力制定子公司章程,依法建立
对子公司的控制架构。
第七条 母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子公司
的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员,由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聘任并向母公司报备。
第八条 子公司的董事、股东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股东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
运作;协调母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三)保证母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母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
犯;
(五)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母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
向母公司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六)列入子公司执行董事/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
与母公司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母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七)承担母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章程,对母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
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
的财产,未经母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于每年度结束
后1个月内,向公司总经理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在此基础上按公司考核制度进行
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符合公司要求者,公司将提请子公司执行董事/董事
会、股东会按其章程规定予以更换。
第十一条 子公司应建立规范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并将该制度和职员花名
册及变动情况及时向母公司备案。
各子公司管理层的人事变动应向母公司汇报并备案。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财务控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规模和方向,资产结构、资产
安全,成本利润等实施监督,指导和建议。
第十三条 子公司应每月向母公司递交月度财务报表(包括营运报告、产销
量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对外担保报表
等),每一季度向母公司递交季度财务报表。子公司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
月之内向母公司递交年度报告以及下一年度的预算报告,年度报告包括营运报
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报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
供担保报表等。
第四章 经营决策管理
第十四条 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总
体规划,在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
第十五条 子公司应完善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投资项目的
管理和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必须制度化、程序化。在报批投资项目之前,应当
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调查、可行性研究、组织论证、进行项目评估,做到论证
科学、决策规范、全程管理,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第十六条 子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或者出售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赠
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担
保、签订委托或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应当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的,提交母公司董事会审议;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提
交母公司股东会审议。
子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事项的金额,依据《公司章程》以及《总经理工作
细则》的规定在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策的范围内的,依据子公司章程规定
由子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或子公司总经理审议决定。
第十七条 对于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六条所述事项的管理,依据母公司相
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在经营投资活动中由于越权行事给公司和子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
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十九条 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
司。子公司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明确审议程序,及时向个分管负责人报
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
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条 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备其执行董事决定/董事会决
议、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立、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是子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负责
子公司信息披露汇报工作,对于依法应披露的信息应及时向母公司董事会秘书
汇报。
第六章 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对子公司实施定期报告制度,绩效考核制度,监督审计制度
等。
第二十四条 母公司不定期向子公司派驻审计人员,对其财务及经营活动进
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母公司向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定期向母
公司述职,汇报子公司经营状况,母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工作进行考核。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子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要求,逐
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权由本公司董事会行使。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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