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清研: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7 21: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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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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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
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与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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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全面了解;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进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应按照《工作指引》的精神和要求,积极主动地开展投资者关
系工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
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
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
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
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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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现场参观;
  (十一)路演;
  (十二)投资者说明会;
  (十三)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第八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
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制度,检查考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落实、执行情况。公司董事会秘书是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项工作。在
需要时,董事会秘书可以请求董事会安排专门人员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从事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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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
会及管理层;
  (二)信息披露。收集公司经营、财务等投资者所需信息,根据法律、法
规及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三)沟通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推介公司投资价值;接
待投资者来信、来电、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
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在公司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建立公司与投
资者互动平台,并在网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相关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与
咨询;
  (四)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
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高管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
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
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五)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秘书应
及时归集公司各部门、各控参股公司、持有公司 5%以上的股东的经营、财务、
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控参股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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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
训。
  第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
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
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
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
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一节 股东会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要合理安排会议的时间和地点,为中小股东参
加股东会创造条件。
  第十八条 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会进行直播。
  第十九条 为提高股东会透明性,公司可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
议情况进行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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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网 站
  第二十条 公司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或通过电子信箱接收投
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时及时
进行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视情况将新闻发布、
公司概况、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
文章、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阅。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
对公司的分析报告,以避免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二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
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投资者
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
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
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
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
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
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公司在
投资者说明会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
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
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
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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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
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
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
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尽量采取公开的方式进行,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三十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应事
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时间、登陆网站及登陆方式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
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予以答复。
  第三十二条 分析师说明会或业绩说明会可以采取网上互动式,投资者可以
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三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
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做出客观报道。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
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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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时,可以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
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
题并听取相关建议,但应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
创造机会。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和沟通。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能够充分了解
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六节 电话咨询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证券部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
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四十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
应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公告。
                第七节 接受调研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
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人员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
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
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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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
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
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
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
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
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
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
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
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
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在核查中发
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
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
立即向本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
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
               第八节 互动易平台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
权专人负责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公司应当通过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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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
  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
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
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四十六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
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
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
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
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四十七条 上市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
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
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
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得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四十八条 公司建立并严格执行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流程,
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公司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进
行审核。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六章   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四十九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
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
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五十条 公司不能由投资者关系顾问全权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
等事项对外公开发表言论。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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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
  第五十二条 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
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五十三条 公司不得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
但不得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师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时费用自理。
               第三节 新闻媒体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
第一时间于监管机构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其应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监管机构指定的媒体,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
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比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六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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