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进一步完善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
治理,改善公司董事会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清研环境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
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本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
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为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专门召开的会议。
第二章 议事规则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应于
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可采用信函、电话、
传真、电子邮件或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独立董事。特殊情况下经全体独立董事一
致认可的,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半数
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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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
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传真、
视频、可视电话、电话等通讯方式。会议决议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会议表决时,可以采取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每名独立董事享有一票
表决权。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
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一名代表主持。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至第(三)项职权的,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
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明确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
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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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明确、清楚。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独立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四)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五)会议审议议案、独立董事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六)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载明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独立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
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经与会独立
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签到册、授权委托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保存,保持期限应当不少于十年。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
件。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
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
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证券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
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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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公司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董事会可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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