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
述第三至第五条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战略规划小组,由公司总经理担任规划小组组长,
另设副组长一至二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规划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战略规划小组公司制定公司战略规划预案,报战略委员会审议;
(二)战略委员会进行初审,签发意见书,由战略规划小组对战略规划修正
后,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战略规划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战略规划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按需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由过半数的委员成员共同推举其他一
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战略委员会会
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规划小组组长、组员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会议出席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实施细则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
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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