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964 证券简称:润农节水 公告编号:2025-114
河北润农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完善河北润农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利润分配
政策,建立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
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
《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
(2025-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主要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发展战
略、盈利能力、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所
处行业特点、目前发展所处阶段、自身经营模式、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等情况,在
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统筹考虑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
益,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从而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回
报规划与机制,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兼顾全体股东的整
体利益和公司的长远利益及可持续发展。
二、制定本规划的基本原则
(以下称“《公司法》”)、
(一)本规划的制定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规划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及长远
利益,公司将实施积极、稳定、连续的利润分配政策。
(三)本规划的制定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意见,维护股东决策参与权、知情权和投资收益权。
三、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
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优先
考虑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根据公司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
规模等合理因素,可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三)利润分配周期
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
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
进行一次现金分红,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现金、股票分红具体条件和比例
(1)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并且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
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优先采取
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或超过 5,000 万元;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公司将根据当年经营的具体情况及未来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确定当年以现
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占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具体比例及是否采取股票股利
分配方式,相关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在以下两种情况时,公司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
(1)公司在面临现金流不足
时可考虑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
(2)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
司可结合实际经营情况考虑同时发放股票股利。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和程序
(1)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并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亦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方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对董事会拟定的
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提出审核意见。利润分配方案经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审核
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2)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
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会提交股
东会的现金分红的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全
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由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应对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
的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
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
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和公众
投资者的意见。
四、股东分红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 2 个
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公司原则上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
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对股东回报规划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且应当经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
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六、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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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