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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
法规”)及《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 2025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对公司
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
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完整、准确的。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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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
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
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
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股东会通知》
”),公司董事
会已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
知各股东。
《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审议
议案、出席会议对象、股权登记日等内容,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此外,公司董事会已经公告了本次会议相关的会
议资料。
北京路 20 号公司行政楼 5 楼 5008 会议室召开。此外,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7 日 9:15—
月 17 日 9:15-15:00。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的内
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制作会议记录,并根据《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签署保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参加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
东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本
次股东会按照《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出席本
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现场会议中的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除前述通过现场会议表决以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数据。
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经合并
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表决情况如下:
本议案共包括 7 项子议案,经逐项表决的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94,874,0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28%。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354,102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54%;反对 1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79%;弃权 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6%。
表决结果:同意 94,874,0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28%。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354,102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54%;反对 1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79%;弃权 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6%。
表决结果:同意 94,874,0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28%。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354,102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54%;反对 1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79%;弃权 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6%。
表决结果:同意 94,873,0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28%。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353,102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18%;反对 1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15%;弃权 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6%。
表决结果:同意 94,873,0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28%。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353,102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18%;反对 1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15%;弃权 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6%。
表决结果:同意 94,877,2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28%。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357,302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88%;反对 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5%;弃权 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6%。
表决结果:同意 94,873,0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28%。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353,102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18%;反对 1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15%;弃权 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6%。
表决结果:同意 94,877,2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28%。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357,302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88%;反对 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5%;弃权 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6%。
〉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4,876,2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28%。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356,302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53%;反对 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81%;弃权 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6%。
表决结果:同意 94,873,0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28%。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353,102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18%;反对 1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15%;弃权 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6%。
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得票数 94,789,9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得票数 7,270,055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747%。
表决结果:得票数 94,706,9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得票数 7,187,03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478%。
表决结果:得票数 94,707,9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得票数 7,188,025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613%。
表决结果:得票数 94,707,9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得票数 7,188,025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613%。
表决结果:得票数 94,707,9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得票数 7,188,024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613%。
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得票数 94,757,7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得票数 7,237,837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374%。
表决结果:得票数 94,706,9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得票数 7,187,019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476%。
表决结果:得票数 94,708,4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得票数 7,188,568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687%。
上述议案 1.01、1.02、1.03、3.00、4.00 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议案为对中小投资者
单独计票的议案,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以
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此页无正文,系《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负 责 人:邵春阳
经办律师:汤亦炜
经办律师:麻冬圆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