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张股: 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7 21: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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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人和人(张家界)律师事务所
     关于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人和人(张家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 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张家界旅游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及中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法律意见书中
的“中国”仅指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
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
表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公
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
查并予以公告。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
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者数据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供
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
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是真实、
完整的,该等文件、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的,
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会议的相关法律
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就公司召开本次会议,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10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
日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上述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
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
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
东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根据上述公告及公司于同日发布的会议资料,公司董事
会已在前述文件中列明本次会议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
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本次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方式符合通知内容。公
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
票平台,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
召 开 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段 , 即 9:15-9:25 , 9:30- 11:30 ,
开当日的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所律师认为,本
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根据出席会议股东
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股东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等
相关资料以及网络投票情况统计确认: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共 198 名,所持股份总数 162,922,084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40.2458%。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
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除股东
及委托代理人外,为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
请的律师。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会议上无新的临时提案,并就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议案逐一进行了审议。公司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
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根据投票结果显
示,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次会议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
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
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书正本
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人和人(张家界)律师事务所
关于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会的法 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湖南人和人(张家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智能
  经办律师: 王智能        石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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