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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印章管理,规范公司印章的刻制、使用、
保管等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利益,确保印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
性和安全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印章包括:公章、董事会章、董事会办公室章、
审计部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
印章、银行用私人印章、办公室章、发货专用章、产品检验测试
专用章及其它业务类章等。根据实际情况需有多枚相同名称印章
的须加刻编号,以示区别。
第三条 刻制、使用各种印章须严格按本办法要求执行。严
禁私刻、私盖印章。违反本规定,特别是造成损失者,公司将追
究有关人员责任,触犯刑律者,送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印章如有遗失,必须立即向公司报告,向公安部门
报案声明作废,并报公司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印章管理人员在使用印章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本规定
的,必须拒绝使用,必要时可直接向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反映情
况。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
第六条 印章的刻制
(一)公司印章的刻制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公司董事长批准,
由公司办公室统一办理刻制。
(二)印章的式样和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批准意见刻制。
(三)公司印章的刻制按以下程序操作:
填报《印章刻制申请单》,写明印章刻制申请部门、经办人、印
章名称、用途,并在《印章刻制申请单》指定空白处画上印章样
式示意图;
不同类别的印章分别报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审批,提出是否同
意刻制意见;
办公室统一负责到有资质单位刻制。
第七条 印章的启用
(一)新印章启用前公司办公室须先做好戳记,并留样保存,
以便备查。
(二)印章启用应报公司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并下发启用
通知,注明启用日期、发放部门、接收保管部门及责任人、保管
人以及使用范围。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八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凡属以公司名义内部发文、对外报出文件、报表、对
外开出证明、函件、授权等一律加盖公司公章,对一些特殊合同
经批准可加盖公章;
(二)凡属合同、协议类的用合同专用章;
(三)凡属财务会计业务的用财务专用章或相关财务印章;
(四)凡属销售部门开具发货通知或证明的,加盖发货专用
章;
(五)凡属产品质量方面的,一律加盖产品检验测试专用章;
(六)凡属公司内部发通知的,加盖公司办公室章;
(七)涉及其他业务或事项的,加盖相应印章。
第九条 印章的使用程序
(一)公司印章的使用一律采用先批准后盖章的方式。
(二)印章使用的具体规定:
章的名称,申请用章部门,用章申请人,用章事由及需盖章材
料名称、份数等信息,并上传须盖章材料。
(1)盖公司公章的,先由部门负责人对须盖章材料审核后
在线上审批系统审批确认,然后由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审核批
准。涉及董事会、股东会以及信息披露等相关材料须用章的,由
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董事会秘书批准。
(2)盖董事会章、董事会办公室章等类印章的,由董事长
或授权的董事会秘书批准并盖章;盖审计部章由内部审计部经理
批准。
(3)盖合同专用章的:①销售方面的,先由销售部经理对
须盖章材料审核后在线上审批系统审批确认,然后交主管销售的
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核批准;②供应方面的,先由供应部经理对
须盖章材料审核后在线上审批系统审批确认,然后由主管副总经
理和总经理审核批准;③设备、厂房、土地等基础设施建设及投
资、理财、证券等方面的,由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领导审
核批准。其他情况需经公司总经理或授权领导批准。
(4)盖财务类章的,由财务总监批准。财务部门因财务常
规工作使用财务类印章的无须经上述程序,可直接由财务部经理
盖章,但必须做好用章登记记录。
(5)盖发货专用章的,由销售部经理批准。如涉及欠款发
货的,需由主管销售的副总经理批准。
(6)盖产品检验测试专用章的,由产品检验测试部经理批
准并盖章。如涉及经济、纠纷等特殊情况的须经主管副总经理批
准。
(7)盖公司办公室章的,由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
(8)盖其他类业务章的,须经主管副总经理或授权的部门
经理批准。
时应同时对用章情况进行登记,填写《用章登记薄》,写明盖章
材料名称、份数,用印名称、用印日期、用印部门等内容,并由
用印经办人签字。
印章保管人有权拒印。
(三)严禁在空白合同、协议、证明、介绍信、空白纸等上
盖章。因特殊情况确须盖章的,须在线上审批系统上申请,经总
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盖章。待工作结束后,必须及时
向公司汇报已盖章材料的具体内容和情况,并向批准领导和印章
保管人提供复印件一份,未使用的必须立即收回。
第四章 印章的保管、交接和停用
第十条 印章的保管
(一)公司各类印章必须由公司指定的专人保管,各类印章
保管部门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印章保管人为直接责任人。
(二)印章保管须有记录,注明印章名称、颁发部门、枚数、
收到日期、启用日期、领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图样等信息。
(三)印章原则上不允许带出公司,确因工作需要须将公司
公章、合同专用章等印章带出使用的,应事先在线上审批系统上
申请,载明事项,先经主管副总经理提出是否同意带出意见,再
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领导批准,并报保管印章部门的负
责人确认后方可带出。其他类业务章等如须带出使用,须经主管
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批准。
印章带出公司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批准的申请事由,
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四)印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须加锁保存,印章不可私自
委托他人代管。每次用印完毕应随时锁入柜中,防止被盗用,禁
止将印章置于办公桌上或未上锁的柜子等随意可拿取的地方。一
旦发生丢失或被窃,应立即向公司报告,并迅速采取措施追查。
(五)印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须由保管印章的部门负责人
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
第十一条 印章的交接
印章移交须办理手续,签署《印章移交单》,注明印章名称、
图样、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移交时间等信息。
印章保管人印章持有情况纳入员工离职时移交工作的一部
分。印章保管人离职时,须办理所管印章的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
离职手续。
第十二条 印章的停用
(一)有下列情况,印章须停用:
(二)印章停用须经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并及时将停用印
章送公司办公室封存或销毁,公司办公室应建立印章上交、存档、
销毁的登记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违反以上规定者,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者,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
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载明“授权”形式为“书面授权”,每
年度末印章保管人负责将《书面授权凭证》送公司办公室存档。
第十五条 每年度末印章保管人负责将《用章登记薄》送公
司办公室存档。
第十六条 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停止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印
章,已经刻制、使用的印章须统一上交公司办公室保存或销毁,
是否再次启用由公司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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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二○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