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象股份: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7 21: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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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最大程度
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企
业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促进和谐企业建设,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
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公司《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有别于日常经
营的、已经或者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以及对公司的声誉、
股票价格产生严重影响的、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偶发性
事件。
  第三条 公司应对突发事件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处置
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突然发生,严重影响或可能导致或
转化为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稳定的公司紧急事件的处置。
             第二章 突发事件分类
  第五条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事件主要包
括但不限于以下四类:
  (一)治理类
议引起的职工群体上访或罢工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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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经营类
  (三)政策及环境类
设施和设备事故造成公司正常经营受到影响;
  (四)信息类
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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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组织体系
  第六条 公司对突发事件的处置以切实可行、积极应对为原则,
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七条 公司应成立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称“应急领
导小组”
   ),应急领导小组是公司突发事件的管理以及处置工作的领导
机构,统一领导公司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就相关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和
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本公司对外发布事件信息,主要职责包括:
定统一的对外宣传解释口径;
  第八条 应急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组长,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
部门负责人组成。
  (一)组长职责:
定统一的对外宣传解释口径;
  (二)副组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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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三)组员职责:
的应急管理工作;
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必须随时保持畅通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向副组长报告,并按照指示进
行处理。
            第四章 预警和预防机制
  第九条 公司应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各种因素采取预防和控制
措施,根据突发事件的监测结果对突发事件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进行
评估,以便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作为突发事
件的预警、预防工作第一负责人,定期检查及汇报部门或公司有关情
况,做到及时提示、提前控制,将事态控制在萌芽状态中。各部门、
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应按各自工作性质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按
规定进行预警和传报。
  第十一条 公司相应岗位人员应保持对各类事件发生的日常敏感
度,不断地监测社会环境的变化趋势,收集整理并及时汇报可能威胁
企业的重要信息,并对其转化为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和危害性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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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总部设置值班电话,公司的任何人均可作为信息
的报告人,值班人接到电话后立即向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报告,相关
部门负责人接到信息后应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汇报。
  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应当做到及时、
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三条 预警信息的传递及处置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
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事项、应采取的措施等。
  公司预警信息的传递主要由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
负责人向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进行汇报,然后由组长、副组长
协同有关人员对信息进行分析及调查,确定为有可能导致或转化为突
发事件的各类信息须予以高度重视,必要时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十四条 当预警信息被董事会秘书确定为需披露的信息后,则
应当及时按照有关信息披露制度进行披露。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十五条 发生突发事件时,应急领导小组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
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制
订的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
  第十六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司应及时将事件情况、已采取的
措施、联络人及联系方式等上报江苏省证监局及有关部门;在掌握事
件的具体情况后,应将事件的详细情况书面报送江苏省证监局及有关
部门,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
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
过程中,公司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涉外突发事件以及发生在敏感地
区、敏感时间的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可随时上报。
  第十七条 先期处置发生突发事件后,事发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
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
动本单位制订的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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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应急领导小组确定突发事件后,应根据突发事件性质
及事态严重程度,及时组织召开会议,决定启动专项应急预案,并针
对不同突发事件,成立相关的处置工作小组,处置工作小组在领导工
作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制定突发风险事件处置方案,拟定统一的对外
宣传解释口径,及时开展处置工作。
  (一)治理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见大股东或者大股东负责人员,请其予以配合,并详细了解事情的进
展情况;
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案件的查处工作;
应深入了解公司现有的资产状况,对转移资产的详细情况报告有关部
门,必要时报警处理;
调查;
  (二)经营类突发风险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评估;
了《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若存在此情形,则
及时调整或更换公司的经营班子及董事会成员,情形严重者诉之法律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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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沟通,寻找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三)政策及环境类突发风险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化、自然环境详细情况以及对公司的影响程度;
限度地避免对公司造成的影响;
股东大会予以调整经营策略及投资方向;
则公司应立即派出相关领导亲赴现场进行紧急处理,并及时上报现场
处理情况;
  (四)信息类突发风险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议处理方案;
解媒体过度报道带来的压力。
  第十九条 经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公司可以邀请公正、权威、专
业的机构协助解决突发事件,以确保公司处理突发事件时的公众信誉
度及准确度。
  第二十条 后期处置。突发事件结束后,应急领导小组应尽快消
除突发事件的影响,并及时解除应急状态,恢复正常工作状态,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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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分析和总结经验,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
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评估突发事件处理的效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
的问题,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充实应急预案内容,提高应急预案的科
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十二条 善后事宜。应急领导小组拟定关于善后事项的处理
意见,包括遭受损失情况以及恢复经营的建议和意见,由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涉及到的相关人员要恪守保
密原则,有关突发事件处理工作中的情况,不得随意泄露;要忠实履
行职责,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坚决服从公司统一安排,不得损害公司
利益及形象。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要按照职
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
等工作,保证应急工作需要和各项应急处置措施的顺利实施。
  (一)通信保障。公司的值班电话及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的手机必
须保证畅通,确保与各部门的联系。
  (二)队伍保障。应急领导小组有权利根据突发风险处置工作的
需要,随时召集参与处置人员,被召集人必须服从安排。
  (三)物资保障。公司相关部门应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物资
保障,准备好相关的设施、设备及资金、交通工具等等。
  公司财务部门和内审部门负责对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
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四)培训保障。公司内部要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
险等常识,增强应急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对负有应急管理职责
的人员,要有计划地进行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的专业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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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五条 负责机制。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六条 表彰奖励。
  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公
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
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公司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转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的修订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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