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象股份: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7 21: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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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
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
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
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
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
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
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
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
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
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
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企
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会计制度,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
生重大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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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致使年度报告信
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重大遗漏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三)会计报表及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
及相关解释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
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
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因年报编制工作疏忽、未按规程办事或沟通不及时,致使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
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
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是指足以影响财务
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
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
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
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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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
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
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
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
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
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
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
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
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
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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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的认定标准:
发生了变化;或与实际执行存在差异,且未予说明;
明;
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
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的披露要求不符,未予说明;
未予说明;
易总额存在重大差异,且未予说明;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
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
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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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
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的上限或下限相比差异
达到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
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
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
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四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
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
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
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
出专门决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
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
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
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
更正措施,并报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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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
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
害举报人或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九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
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充分考虑出现差错的原因、造成的
后果以及是否及时主动采取应对措施。
  第二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责任:降薪、一次性经济处罚(罚款)、没收违法违
规所得、责令赔偿给公司造成的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开除)。
  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还应当
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公司董事会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可视情节决定采取上述一种或同
时采取数种形式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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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
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的,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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