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
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
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
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
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
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下属各公司(包括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
公司和分公司,下同)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
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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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
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
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
包括: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事项中,第 2 项或第 4 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
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信
息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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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计算数据;
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关联交易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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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
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的诉讼;
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负有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
必要的,或者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的诉讼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六)其它重大事件:
(七)重大风险事项:
进入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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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
行职责;
的其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
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
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除已有规定的外,比照适用本条第(三)
项中的规定。
(八)重大变更事项: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
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类发生变更;
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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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变动;
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产生重大影响;
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
风险;
产生重大影响;
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
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并知
会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
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
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并知会董事会秘
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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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
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并知会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各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
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预报本部门负责
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下属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
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
当及时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告: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各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
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
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
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
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
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
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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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
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
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
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
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
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
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
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在 24 小时
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
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
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
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
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
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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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
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
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知会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
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各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
完整的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也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
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
息报告制度,并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
(各部门联络人以部门负责人为宜,下属各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联络
人以财务部门、行政部门负责人或其他合适人员为宜),负责本部门
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的联络工作。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当信息管理联络人发生变化时,信息报告义
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重新指定联络人并备案。重大信息报送资料
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
表。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督导及诚
信责任,应时常督促公司各部门、下属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
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
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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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
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
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
和准确。
第十九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
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
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
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
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
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于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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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