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象股份: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7 21:13:11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
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
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
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
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
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
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
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
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第五条 公司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体
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
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
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
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
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
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
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
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
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
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董事会秘书负责组
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
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
司发言。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
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
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
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
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
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
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
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
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
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
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
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
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
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
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包括:
公司的生产经营、技术开发、重大投资和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
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通过股东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
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
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证券时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
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
纸和网站公布。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
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
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
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
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鼓励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
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
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
证券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事务。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
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
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术、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
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方法,
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
条件。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
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
  第十七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对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介绍和指导。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需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
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责任人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
搞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职责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证券事务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履行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
过举行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
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露工作。
议材料。
良好的公共关系。
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
的处理方案。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
部门、各分、子公司、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证券事务部实
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证券事务部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
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
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
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
率、降低沟通成本。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生效后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双象股份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