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象股份: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7 21:13:07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行为,便于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是指公司股东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交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
http://wltp.cninfo.com.cn)。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
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服务。
   公司股东会现场会议应当在深交所交易日召开。
   第四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 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
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
明。
   第六条 公司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前提供股权登
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
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
   公司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隔二个交易日。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在深交所
网络投票系统中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会基础资料、
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投票信息录入系统。
  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复核,
确认投票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可能
的风险与损失。
          第三章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第八条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日
的深交所交易时间。
  第九条 公司对股东会网络投票设置专门的投票代码及投票
简称:
  (一)公司投票代码为“362395”
                   ;
  (二)投票简称为“双象投票”
               ;
  第十条 公司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可以登录证
券公司交易客户端,参加网络投票。
       第四章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一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
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十二条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应当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
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
书”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
  第十三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
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四条 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
委托人或者实际持有人投票意见的下列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名义持有人,应当在征求意见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三)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
司;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
  (五)B 股境外代理人;
  (六)持有深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香港结算公司”
       );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集合
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
       第五章   股东会表决及计票规则
  第十五条 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股东通
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可以使用持有公司相
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且投票后视为该股东
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均已投出与上述投票相
同意见的表决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
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确认多个股东账户为同一股东持有的原则为,注册资料的
“账户持有人名称”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股东账
户注册资料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第十六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会任一议案进行一
次以上有效投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
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对于该股东
未表决或者不符合本细则要求投票的提案,该股东所持表决权数
按照弃权计算。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信用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
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B 股境外代理人、香港结
算公司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
统填报的受托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通
过交易系统的投票,不视为有效投票,不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
持表决权总数。
  第十七条    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股东应当明确发表同意、
反对或者弃权意见。
  第十八条    对于累积投票议案,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
个议案组下候选董事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
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股东应当以每
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
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
议案组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
的选举票数,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
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
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同类别股份对应
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
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十九条 对于公司为方便股东投票设置总议案的,股东对
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
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
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
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
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
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二十条 公司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的网络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公司选择采用现场投
票辅助系统的,信息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
算。
  同一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
辅助系统中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
果为准。
  第二十一条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参与投票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
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应当在现场投票辅助系
统中针对议案进行回避设置,真实、准确、完整地录入回避股东
信息,信息公司在合并计算现场投票数据与网络投票数据时,依
据公司提供的回避股东信息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第二十二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
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
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三条 对于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优先股股东
的投票情况,网络投票系统仅对原始投票数据进行计票,其表决
结果由公司在原始计票数据的基础上进行比例折算。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
  前款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现场股东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系
统取得网络投票数据。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并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
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计算的,信息公司在现场股东会投票结束后
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数据、现场投票数据、合并计票数据及其明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公司所聘请的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
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
应当及时向深交所及信息公司提出。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结束后次一交易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的股东可以通过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查询其投票结果。
  股东可以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站查询最近一年内的网络
投票结果。
  对总议案的表决意见,网络投票查询结果回报显示为对各项
议案的表决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其解释权归
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
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细则予以修订,报股东
会审议通过。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双象股份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