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象股份: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1月制定)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7 21: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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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选聘(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
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审计意
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
告、内部控制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
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
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
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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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以及审计
师团队,能够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五)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
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保证公司信息、
数据安全;
  (七)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
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
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
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
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
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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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单一选聘方式,即公司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
所参加选聘),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具体评价标准如下:
  (一)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
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
保存;
  (二)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
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
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三)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
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九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
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
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
的,上市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
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
通知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
审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
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
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
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提交公司股东
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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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
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
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
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
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
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
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
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
注册会计师。
  第十三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
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
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
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
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
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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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
用等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
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
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
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七条 当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
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的,或者审计报告不
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
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业务合作的;
  (六)泄露公司保密信息以及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审计业务
约定书的行为;
  (七)其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应当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八)公司认为需要改聘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可以约
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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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
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
明确发表意见。
  第二十条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流程按照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流程
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
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此提供
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
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
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
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股东会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意见、最近
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
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受
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
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
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
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20 天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
者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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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
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
和证券监督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违反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
果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责令解聘已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
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的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
处分。
  第二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或虚假内容审计报告的,由公
司审计委员会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
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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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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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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