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象股份: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7 21: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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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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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无
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无
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
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
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成员需占半
数以上,公司董事长为提名委员会当然成员。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席(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席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
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委员会讨论事项所需的材料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准
备,向委员会提交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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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三)就提名或者任免董事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就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
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独立董事的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
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
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四章 选任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
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工作组应当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
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然后提交提名委员会;
  (三)提名委员会在决策前应当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
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提名委员会负责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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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提名委员会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提名
工作组提出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
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二条 董事长的任职条件:只有符合以下条件者,才能根据
本办法第十条所规定的程序,由提名委员会提名作为本公司董事长候
选人:1.熟悉公司情况,且在公司所属行业具有丰富管理经验;2.具
有担任公司所属行业大型企业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职务五年以上之
经历,且业绩突出;3.优先在原董事会成员中选聘。
  第十三条 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适用其他制度
要求的条件。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与表决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
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
员(独立董事)主持。
  公司董事长、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可要求召
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当反对票和赞成票数相等时,主席有权多投一票。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
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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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被解除董事职务但仍未解除,参
加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制定并修改,本议事规则自董
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
议事规则,报公司董事会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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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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