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决策行为,防范
财务风险,保障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
的战略,达到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
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投资新建全资子公司、
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
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等。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
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
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
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总部集中进行,子公司确有
必要进行对外投资的,需事先经总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对子公
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制度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本制度所称子公司
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主要为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
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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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宜(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风险投资除
外),董事长的决策权限为交易金额未满足本制度第七条及第八条规
定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投资事宜。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风险投资除外)
事宜,董事会审批权限为: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一千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一百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超过以上
任一标准的,应当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风险投资除外)
事宜,股东会审批权限为: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高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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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五千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五百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一年内购买或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提请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按照公司《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不论金额大小,均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并应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
第十条 若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易
事项的决策权限执行。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
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
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
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董事会应当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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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
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子公司进行对外投资,除遵照执行本制度外,还应执行公司其他
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在股东会、董事会或董事长决定对外投资事项以前,
公司有关部门应根据项目情况逐级向董事长、董事会直至股东会提供
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便其作出决策。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投资事项的,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
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对外投资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
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查明
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对外投资岗位分工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
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
(一)项目立项前,首先应充分考虑公司目前业务发展的规模与
范围,对外投资的项目、行业、时间、预计的投资收益;其次要对投
资的项目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信息;最后对已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
讨论并提出投资建议,报公司董事会或董事长立项备案;
(二)项目立项后,负责成立投资项目评估小组,对已立项的投
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评估,同时可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共同参
与评估。评估时应充分考虑国家有关对外投资方面的各种规定并确保
符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使一切对外投资活动能在合法的程序下进行。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
资项目确定后,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有关方面办理出
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手续,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
批与付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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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对公司长期权益性投资
进行日常管理,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负有监管的职能。对投资过程中
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指定专人负责
保管,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未经授权人员不得接触权益证书。
第十五条 证券部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四章 对外投资执行控制
第十六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方案时,应广泛听取评估小组专
家及有关部门及人员的意见及建议,注重对外投资决策的几个关键指
标,如现金流量、货币的时间价值、投资风险等。在充分考虑了项目
投资风险、预计投资收益,并权衡各方面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
资方案。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通过或董事长决定对外投资
项目实施方案后,应当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
内容。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的变更,必须经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或董事长审查批准。
第十八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
具体实施对外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
移的具体操作活动。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
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
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九条 公司使用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其资产必
须经过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必须经公
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决定后方可对外出资。
第二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应根据需要对被投资企业
派驻产权代表,如股东代表、董事、财务总监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以便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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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外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
投资获取的利息、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
严禁设置账外账。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设置对外投资总账的基础上,还应
根据对外投资业务的种类、时间先后分别设立对外投资明细账,定期
和不定期地与被投资单位核对有关投资账目,确保投资业务记录的正
确性,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有关对外投
资档案的管理,保证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
文件的安全与完整。
第五章 对外投资处置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投资项目资产处置环节的控制,
对外投资的收回、转让、核销等必须依照本制度及有关制度规定的金
额限制,经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通过或董事长决定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终止时,应按国家关于企业清算
的有关规定对被投资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的清查;在
清算过程中,应注意是否有抽逃和转移资金、私分和变相私分资产、
乱发奖金和补贴的行为;清算结束后,应注意各项资产和债权是否及
时收回并办理了入账手续。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核销对外投资,应取得因被投资单位破产等原
因不能收回投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资产处置有关
的审批文件、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
进行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六章 对外投资跟踪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由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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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的部门进行跟踪,并对投资效果进行评价。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理
的部门应在项目实施后三年内至少每年一次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报告
项目的实施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方向是否正确,投资金额是否
到位、是否与预算相符,股权比例是否变化,投资环境政策是否变化,
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所述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等;并根据发现的问题或经
营异常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有关处置意见。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行使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督检查权。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进行对外投资活动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
包括:
(一)投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
由一人同时担任两项以上不相容职务的现象;
(二)投资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业务的
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投资计划的合法性。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对外投资的现
象;
(四)投资活动的批准文件、合同、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保管
情况;
(五)投资项目核算情况。重点检查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准确、完整,会计科目运用是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完整;
(六)投资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计划用途和预算使用
资金,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铺张浪费、挪用、挤占资金的现象;
(七)投资资产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账实不符的现象;
(八)投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投资处置的批准程序是否正确,
过程是否真实、合法。
第七章 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及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上市规则》、《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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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对外投资事项的,若出资额达
到《上市规则》规定需要进行披露的,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公告
董事会决议和公司对外投资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对外投资事项的,公司应当及
时公告股东会决议和公司对外投资公告。如属于关联交易的,还应当
按有关规定的要求披露关联交易公告。
第三十四条 审议对外投资项目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会所形成的
决议、会议记录等会议资料应当连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出
资决定、投资合同或协议、项目的可行性报告等应作为备查文件给予
存档,保存期为十年。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
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
文件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批准之后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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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