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公开原
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深圳翰宇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证券管理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
工作。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保证内幕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报送。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备案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
情人通报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该书面承诺应由董事长及
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
第三条 未经证券管理部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
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证券管理部的审核同意,方可对
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
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
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
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的刊
物及网站上公开披露。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和方针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要影响;
(四)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
赔偿责任;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
(九)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三)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
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五)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的相关信
息;
(十六)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七)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八)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二)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三)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四)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二十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够接触、获取
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
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七)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八)本条第(七)款项下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如有);
(九)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
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
(十)依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一)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工作人员或参与重大事
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二)由于与上述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
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登记备案
第十条 公司应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如实、完整地记录
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
名单,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确切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
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回购股份等。
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
当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补充
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
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第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
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
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
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监局和深交所备案。
第十三条 证券管理部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
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
公司的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
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
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公司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
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备案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变更情况,同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
披露的时间。
第十七条 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
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
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
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
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
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八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的管理,严格按照要求报告内幕
信息并对有关人员进行登记。必要时,公司向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发送信息披露工
作保密提示函,要求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信息披露工作保密承诺函或签订保密
协议。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内幕信
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
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
保管。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
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
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
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
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 5 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
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
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核实并依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制度对相
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有关处理情况向深交所报送并对外披露。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
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深圳证监局和深
交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络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 1: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简称:翰宇药业 公司代码: 300199
内幕信息事项: 登记日期:
内幕信息知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所
序号 国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所属单位* 职务 披露时间
情人姓名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内容 处阶段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相关说明:
大财务或经营信息、交易涉及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信息或者重大研发进展如专利、临床批件、药品注册批件等,均应填写该表;在前述范围外,若不
确定是否属于内幕信息,可与证券管理部沟通。
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涉及重大事项相关人员应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填写本档案,做好登记工作。
人员应填写本档案。
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二)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如适用)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深圳证
券交易所等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部。
该岗位交接工作内容之一。
附件 2: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保密提示函
函致 :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证券监管机构发布的相关监管规则,凡属于上市公司未公
开披露的信息均为内幕信息,上市公司和依法接收内幕信息的单位/个人应当对内幕
信息的报送与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
本公司此次报送给贵单位/阁下的相关资料属于未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
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特此向贵单位/阁下重点提示如下:
范围和知情人范围。
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本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所有内幕信息
知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通过任何途径对外披露或泄露相关材料涉及的信息,也不得
利用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本公司的未公开信息。
司的未公开信息被披露或泄露的,请立即通知本公司。
的未公开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将可能导致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
他法律责任的不利法律后果。
息的人员登记备案,以备调查之用,商请贵单位/阁下将可能接触本公司相关信息的
人员及其个人信息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公司。
敬请贵单位/阁下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为盼!
特此函告。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 3: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保密承诺函
致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现收到你公司报送的下列材料及保密提示函:
本单位(或本人)在此确认,接收或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相关人员情况如
下:
姓名 所在单位 部门/职务 身份证号码 证券账户号码 电话
XXXX XXXXXXXXXX XXXXXXX XXXXXXXXXXX XXXXXXXX XXXXXX
XX XXXX X XXXXX XXXX XXXXX
本单位(或本人)在此郑重声明并承诺如下:
用范围和知情人范围。
保密义务,不以任何方式或任何途径对外披露或泄露相关未公开信息,也不利用所
知悉的未公开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披露的文件中不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
你公司的未公开信息被披露或泄露的,本单位(或本人)将立即通知你公司。
为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确认!
签收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