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加
强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监督作用,保证年报信息
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翰宇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议事规
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职地开展工作,保证公司年报信息
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职责及程序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 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 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 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 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 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等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并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年报沟通部门,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之间
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公司财务部负责向审计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沟通会议所需的生产经营信息、财务资
料和其他信息,积极参与三方沟通工作,做好公司年报中的财务报告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的程序:
(一) 每个会计年度终结后,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公司财务部、内部审计部门以及为公
司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并沟通审
计工作小组的人员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
的审计重点。
(二)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三)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
并审阅经初审的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并责成内部审计部门形成书面意见记录。
(四) 审计委员会有权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
的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五) 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审议,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核。
(六) 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审阅并
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公司建立审计委员会、管理层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年报审计沟通机制。在审计
工作事前、事中和事后,可以选择召开由审计委员会成员、独立董事、会计师事务所项目
负责人、公司管理层人员等参会的沟通会议,会议主持人应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担任。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
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审计费用的合理性进行讨论,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条 在年审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计师事务所本年度的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
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并续聘为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
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通过;形成否定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
员会改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书面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全面的了解和客观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原则上在年度审计期间不得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
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对公司
改聘理由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进行审
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陈述相关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检查由公司内部审计
部门提交的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内部控制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形成对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应同时向董事
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核实评价意见。
(七)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八)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九)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十)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十一) 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十二)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十三)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十四)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审计委员会
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
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或重大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包括内部控制出现缺陷的环节、后果、
相关责任追究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
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报披露前 30 日内和年度业
绩快报披露前 10 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