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
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证
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以及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
规定。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
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
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良好
的执业质量和数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控制制度;
(三)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 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 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
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公司如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与证券期货
业务相关的资质。
第三章 选聘程序
第七条 除了董事会以外的提案人直接向股东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
外,一般情况下,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讨论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 审计委员会;
(二)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三) 1/3以上董事。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
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
(一) 竞争性谈判:邀请2家以上(含2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务条
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 公开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
加公开竞聘;
(三) 邀请招标:以邀请投标书的方式邀请2家以上(含2家)具备相应资质条
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
(四) 单一选聘:邀请某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加
选聘。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
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
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
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
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
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
审计费用。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条件和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
聘,可以不再开展选聘工作。
第九条 除了董事会以外的提案人直接向股东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
外,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无论何人何机构向董事会提议,无论采取招标或非招
标方式,都应先经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审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 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
(二) 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
(三) 根据需要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调研;
(四) 负责《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 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中的投诉事项;
(六) 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 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
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 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
工作小组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 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必要时应要求拟
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作现场陈述;
(四) 审计委员会审核后,采用竞聘形式确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
报董事会;
(五) 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六) 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会计报表审计业务,聘期一年,期满可以续聘。
第十二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
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
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公司在当年年度股东会上拟续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审计委员会可以评价意见代替调查意见,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形
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不再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应提前 30 天通知会计师事务
所。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
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
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
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
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
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
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八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
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
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做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
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
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 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 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 《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 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 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 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的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
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 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
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 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 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第二十三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深圳证监局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中国证监会或深圳交易所发布的法规、指
导意见或备忘录相抵触时,以上述文件为准,并按上述文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
和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