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审计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
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公司内部
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
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改善
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杜绝违法行为,维护股东利益,增加公司价值。
第四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统一领导公司的内部审计工
作,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其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部门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在
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
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七条 公司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不少于两人。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审计工作
相适应的审计、会计、法律、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具
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文字表达能力。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由审计委员会提出,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
聘。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审计业务培训,不断更新专业知
识,提高业务能力。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正常的内部审计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或者个人
的干涉和阻挠。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坚持工作原则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审计工作纪律,在审计过程
中始终保证独立性,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不得滥用职
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
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
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
的关系。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
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
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
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
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
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
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
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
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
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至少保存 10 年。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
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
底稿中。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
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
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权限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期间,有权检查被审计公司(部门)审计区间
内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账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审计公司(部门)内部管理制度、岗位职责与分工的书面文件;
(二)财务资料,包括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等;
(三)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
(四)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
(五)各项债权债务的确认函;
(六)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七)重要投资经营决策过程记录;
(八)重要会议记录;
(九)其他相关资料。
内部审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根据审计实际情况就审计区间向前追溯和向后推
迟,被审计公司(部门)不得拒绝。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还具有以下权限:
(一)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
(二)检查被审计公司(部门)信息系统,并获取系统数据;
(三)盘点被审计公司(部门)全部实物资产及有价证券等,必要时询证外部
单位;
(四)要求被审计公司(部门)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
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五)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经部门
负责人批准,有权对重大紧急事项立即采取封存账簿、资产等临时性措施或申请其
他部门采取保全措施后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六)建议公司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部门)
和个人追究责任;
(七)对被审计公司(部门)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
(八)责令被审计公司(部门)限期调整账务;追缴被审计公司(部门)和个
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财产。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
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
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
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
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
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
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
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
的基本情况,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
事项的意见,所依据的材料,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三条 审计人员有权参加被审计公司(部门)的有关会议,对审查中发
现的问题可以查询、召开调查会、索取证明材料。被审计公司(部门)和有关人员
必须积极配合、协助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设置任何障碍,以
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关经营事务方面的各种报表、报
告、制度和文件,在报送和转发的同时,应抄送内部审计部门。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主要任务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包括财务审计、内控审计、专项审计、管理审
计等。
第二十六条 财务审计,主要对公司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等相关内容
的真实性进行审计。
第二十七条 内控审计,主要是对公司整体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
制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的审计。
第二十八条 专项审计,主要指对公司的收入、成本、费用及应收账款等公
司资产、负债、利润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进行审计。
第二十九条 管理审计,主要指以公司的各管理部门为基本对象,通过对公
司各管理部门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及其履行状况以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而进行的审
计。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
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
合规性发表内部审计意见。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 2 个月内向审计委员
会提交次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2 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
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
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三十二条 因审计工作需要,内部审计部门可请求公司管理层协助协调相关
公司(部门)关系。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实施正式审计前三天下达审计通知书,通知被
审计公司(部门)。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主要步骤:通过核对财务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及相关
的各类资料,查核实物,调查访问有关单位和人员等方法,核实有疑问的事项,编
写审计工作底稿,听取被审计单位意见,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明确意见。
第三十五条 在执行审计实施工作计划并完成审计主要步骤后,内部审计部门
应及时提出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应在五天内提出书面意
见。内部审计部门应将审计报告附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经审核批准的审计报告是下达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有效依据。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依据审计报告,对具体的审计事项做出评价和改
进建议,拟定并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书。
第三十七条 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后,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审计意见书或
审计决定之日起 5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内部审计部门提出,内部审计部门应在 10 日内
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应实行后续审计。后续审计主
要检查被审计公司(部门)按审计意见书改进工作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相关档
案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章 奖励和处罚
第四十条 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公司(部门)和个人,内部审计部门
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公司(部门)和个人,
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经济处罚,或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的;
(六)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和
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七)截留、挪用公司资金,转移、隐藏、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处分、经
济处罚: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被审计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被审单位商业机密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前述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相应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