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或“委员会”)。
第二条 为确保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研究、拟定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推荐适任候选人,对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候选人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其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五条 公司证券管理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提名委员的日常事务,包括日常
工作联络和提名委员会会议的组织筹备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人组成,其中 2 人为独立董事。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
或全体董事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人,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
独立董事担任,经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九条 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提名
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
不得任职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提名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职务,自动失去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
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
数的 2/3 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候选人。
第十二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
员。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管理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提名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包括
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的组织筹备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总裁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三)寻找合格的董事和总裁候选人;
(四)对董事和总裁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被提名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对执行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证券
事务代表、内部审计部门经理等需要董事会决议的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三)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五)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查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拟定公司的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
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如下: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总裁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外部广泛搜寻董事、总裁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候选人;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
董事会提出关于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资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含 2 名)委员联名可
要求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会议应于召开前 2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通知。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通知,可以书面或电子形式通过传真、电子邮
件、电话等方式发布。
以电子形式发布的会议通知,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被通知人通过书
面或电子形式提出的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
当委员会
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未
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主持会议。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享有
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因提名委员会成
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四条 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方式举行。通讯会议方式包括电
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议案会议等形式。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的,视
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
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
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
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
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审议事项,各委员如无异议,应予会议决议、会
议纪要等文件上签字确认;如有异议,应单独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三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计
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提名委员会过去一年的工
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三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
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应在会议后合理时间内送交全体委员供其表达意见。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制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编号及召开的方式、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及委托出席和缺席情况;
(三)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职务(如有);
(四)会议议题;
(五)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的发言要点;
(六)独立董事的意见;
(七)会议记录人姓名;
(八)会议决定。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
期为10年。
第三十四条 参加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除按照有关法律
的规定或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外,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