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
托理财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等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委托理财是指公司使用闲置资金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
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
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一律视同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按照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未经审批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
动。
第四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
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章 委托理财操作规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
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
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委托理财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通过商业
银行理财、信托理财及其他理财工具进行运作和管理行为。公司进行委托理财,
原则上只购买保本型、低风险产品,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
保值增值。达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金额标准的,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会
(如需)审议通过,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第六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委托理财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
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七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自有的闲置资金或闲置的募集资金,
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也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不
能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其中,募集资金只可用于进行现金管理。公司使用闲
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还应当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等监管机构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八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审批权限作
如下规定:
(一)公司购买委托理财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的金额标准履行审批程序。
(二)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理财
产品范围内进行投资理财。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有效期限内,单日最高余额不
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三)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相关权限人做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应按
照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后实施。
(三)委托理财金额未达到本条第(一)、(二)项所列任一标准的,由公
司党总支扩大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
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的委托理财
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
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等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严格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外披露。
公司可以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
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
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十二条 进行委托理财时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
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四章 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为委托理财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委托理财开始前,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情况,
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理财产品进行内容审
核和风险评估,制定理财计划并提交公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审核;
(二)筹措委托理财所需资金,办理委托理财相关手续,按月对理财业务进
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
(三)委托理财操作过程中,根据与专业理财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条款,
及时与专业理财机构进行结算;
(四)委托理财延续期间,随时密切关注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
况,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财务负责人、总经理、董事长,以便公司采取有
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五)委托理财到期后,及时采取措施回收理财业务本金及利息并根据《企
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做好财务核算和财务分析工作,支持和保障理财产品
投资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及其进展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董
事会办公室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需)。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委托理财业务进行监督与审计,定期或不定
期对委托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进行审查,
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提交书面审计结果。
第五章 信息保密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在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接触过程中,须
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委托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
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委托理财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 委托理财业务的具体执行人员相互独立开展本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严禁越权办理业务或者干涉其他人员业务,并由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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