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源通信: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7 20:2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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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86         证券简称:汇源通信             公告编号:2025-047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1 月 17 日(星期一)下午 14:50。
  (2)网络投票时间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17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号会议室。
  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四川汇源光通信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3人,代表股份数量为76,478,331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9.5359%。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0人,代表股份数量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3人,代表股份76,478,3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59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2,932,700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85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数量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9人,代表股份12,932,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董事会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
所刘子凡律师、李子为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
案:
   同意76,476,1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1%;
   反对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1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 意 12,930,5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反对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5%;
  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5%。
   (1)审议《股东会议事规则》,表决结果:
   同意76,466,1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0%;
   反对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弃权1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4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12,92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57%;
   反对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5%;
   弃权1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8%。
   (2)审议《董事会议事规则》,表决结果:
   同意76,466,1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0%;
  反对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弃权1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4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12,92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57%;
  反对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5%;
  弃权1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8%。
  (3)审议《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表决结果:
   同意76,466,1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0%;
  反对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弃权1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45%。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12,92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57%;
  反对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5%;
  弃权1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8%。
  (4)审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表决结果:
  同意76,466,1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0%;
  反对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弃权1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45%。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12,92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57%;
  反对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5%;
  弃权1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8%。
  (5)审议《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表决结果:
  同意76,466,1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0%;
  反对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弃权1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45%。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12,92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57%;
  反对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5%;
  弃权1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8%。
  (6)审议《累积投票实施细则》,表决结果:
  同意76,466,1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0%;
  反对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弃权1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45%。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12,92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57%;
  反对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5%;
  弃权1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8%。
  (7)审议《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表决结果:
  同意76,466,1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0%;
  反对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弃权1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45%。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12,92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57%;
  反对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5%;
  弃权1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8%。
  (8)审议《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表决结果:
  同意76,466,1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0%;
  反对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弃权1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45%。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12,92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57%;
  反对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5%;
  弃权1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8%。
  (9)审议《融资及担保管理制度》,表决结果:
  同意76,465,8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7%;
  反对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
  弃权1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45%。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12,92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33%;
  反对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8%;
  弃权1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8%。
  (10)审议《董事薪酬管理制度》,表决结果:
  同意76,359,0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40%;
  反对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弃权11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6%。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12,8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75%;
  反对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5%;
  弃权11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40%。
况:
  (1)选举李红星先生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3,045,568股,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499,937股。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2)选举刘中一先生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3,562,447股,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816股。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3)选举王绪权先生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3,562,446股,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815股。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4)选举邓路先生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3,562,454股,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823股。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5)选举卫强先生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3,562,449股,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818股。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6)选举于振中先生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3,562,546股,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915股。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76,465,8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7%;
   反对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
   弃权1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45%。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 意 12,920,2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反对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8%;
   弃权1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刘子凡、李子为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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