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证券代码:300344 证券简称:ST 立方 公告编号:2025-069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立方数科”)因定期报告涉
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目前正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若后续经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触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重大
违法强制退市。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1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17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 14:00 在安徽省六安市经济技术开
发区皋城东路与经二路交口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董事长郭林生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
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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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会议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 243 名,所持(或代理)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159,229,11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8134%。其中,参加表决的
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共 242 名,代表股份数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4 名,代表股份数 151,234,3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5675%;其中,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中小投
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共 3 名,代表股份数 2,399,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40%。
(三)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39 名,代表股份数 7,994,76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59%。其中,参加表决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共 239 名,代表股份数 7,994,76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59%。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
本决议:
(一)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7,785,6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4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09%。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同意 8,951,180 股,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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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1133%;反
对 1,298,68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2.4937%;弃权 144,8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30%。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57,833,6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7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0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同意 8,999,180 股,占
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5750%;反
对 1,220,38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1.7405%;弃权 175,1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845%。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57,817,5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9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01%。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同意 8,983,080 股,占
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4201%;反
对 1,220,38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1.7405%;弃权 191,2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394%。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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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7,864,6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6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61%。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同意 9,030,180 股,占
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8733%;反
对 1,099,98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5822%;弃权 264,5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446%。
表决结果:同意 157,849,4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9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52%。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同意 9,014,980 股,占
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7270%;反
对 1,180,28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1.3547%;弃权 199,4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83%。
表决结果:同意 157,873,4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9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97%。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同意 9,038,980 股,占
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9579%;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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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1,165,08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1.2084%;弃权 190,6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336%。
表决结果:同意 157,891,2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6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09%。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同意 9,056,780 股,占
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1292%;反
对 1,177,28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1.3258%;弃权 160,6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45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 2023 年及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7,794,0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6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86%。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同意 8,959,580 股,占
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1941%;反
对 1,166,58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1.2229%;弃权 268,5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831%。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指派陈海律师、苗越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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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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