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能: 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第一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5年)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7 2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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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91              证券简称:太阳能
债券代码:127108              债券简称:太能转债
       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一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2025 年)
              债券受托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
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受
托管理人)关于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
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中节能太阳能股份
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主板上市募集说明书》(以下简
称“《募集说明书》”)等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
意见等,由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华泰联合证券”)编制。华泰联合证券对本报告中所包含的从上述文件中引
述内容和信息未进行独立验证,也不就该等引述内容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做出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华泰联合证券所作的
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华
泰联合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泰联合证券作为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阳能”、“公
司”或“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可转债”)
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
的事项。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规定、本次可转债《受托管理协议》
的约定以及公司披露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现就本次可转债重大
事项报告如下:
一、本次可转债注册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中节
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
可〔2025〕33 号),太阳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2,95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
价格为每张人民币 100.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295,000.00 万元。在扣除各
项发行费用(不含税)后,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94,705.92 万元,上
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5 年 4 月 3 日划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节能太阳能股份
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致同
验字(2025)第 110C000081 号)。
   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并与保荐人、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本次可转债的主要条款
   (一)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公司债券。该可转债及未
来转换的公司 A 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
   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95,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
金净额为 294,705.92 万元。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可转债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
   (四)发行证券的数量
   本次可转债发行数量为 29,500,000 张。
   (五)发行方式与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太能转债向股权登记日(2025 年 3 月 27 日,T-1 日)收市后登
记在册的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
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不足
   (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太能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5 年 3 月 27 日,
T-1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太阳能”的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 0.7529 元可转
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 100 元/张的比例转换为张数,每 1 张为
一个申购单位,即每股配售 0.007529 张可转债。
   截至股权登记日,发行人 A 股股本共 3,917,797,839 股,公司不存在回购专
户库存股,可参与本次发行优先配售的 A 股股本为 3,917,797,839 股,按本次发
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约 29,497,099 张,约
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的 99.9902%。由于不足 1 张部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最终优先配售总数可
能略有差异。
   原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代码为“080591”,配售
简称为“太能配债”。原股东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实际认购的可转债数量。
每个账户最小认购单位为 1 张(100 元),超出 1 张必须是 1 张的整数倍。原股
东网上优先配售可转债认购数量不足 1 张的部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即所产生的不足 1 张的优先认购
数量,按数量大小排序,数量小的进位给数量大的参与优先认购的原股东,以达
到最小记账单位 1 张,循环进行直至全部配完。
  若原股东的有效认购数量小于或等于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可按其实际有效
认购量获配太能转债;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超出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按其
实际可优先认购总额获得配售。
  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原股东参与
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 T 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的余
额网上申购部分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2)网上发行
  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加申购,申购代码为“070591”,申
购简称为“太能发债”。每个账户最小申购数量 10 张(1,000 元),每 10 张为
一个申购单位,超过 10 张的必须是 10 张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上限是 1 万张
(100 万元),超出部分为无效申购。
  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
券账户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或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可
转债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投
资者的委托一经接受,不得撤单。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
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企业年金账户以及职业年金
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相同的,按不同投资者进行统计。不合格、休眠和注销的证券账户不得参与可转
债的申购。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 T-1 日日终为准。
  (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2025 年 3 月
  (2)网上发行: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
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
规禁止者除外)。其中自然人需根据《关于完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23〕511 号)等规定已开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的可转债交易权限。
  (3)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六)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可转债向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公司原股东
配售的具体安排请参见“(五)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七)债券期限
  本次可转债期限为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 2025 年 3 月 28 日至 2031 年 3 月
不另计息)。
  (八)债券利率
  第一年为 0.20%、第二年为 0.40%、第三年为 1.00%、第四年为 1.50%、第
五年为 2.00%、第六年为 3.00%。
  (九)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本次
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
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1)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债
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
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
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 A 股股票的本次可转债,公司不再向
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十)转股期限
  本次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 2025 年 4 月 3 日(T+4 日)起满
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5 年 10 月 9 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2031 年 3
月 27 日)止。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
司股东。
  (十一)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5.67 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因除权、
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
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且不低于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自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日至募集说
明书公告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事项、现金红利分
配等除息事项,则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
数值确定)和股票面值,且不得向上修正。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
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
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在本次可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出现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不包括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及派送现
金股利等情况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
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
或配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
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
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
  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
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
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可
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
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定。
  (十二)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 A 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
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
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
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
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
算。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
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
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
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
股票交易均价,且修正后的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自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日至审议上述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间发
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事项、现金红利分配等除息事项,则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数值确定)和股票
面值。
  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
间(如需)。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
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
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三)转股数量的确定方式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公式为:Q=V/P,
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 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 为申请转股当日
有效的转股价格。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
本次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在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余额。该余额对应
的当期应计利息(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的支付将
根据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四)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利润分配
的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含因本次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
东)均参与当期利润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五)赎回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 112%(含最后一
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
  在本次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按
照本次可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
   (1)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
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
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调整日
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当本次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 3,000 万元时。
   本次可转债的赎回期与转股期相同,即发行结束之日(2025 年 4 月 3 日,
T+4 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5 年 10 月 9 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
之日(2031 年 3 月 27 日)止。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首个付息日前,指从计息起始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
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首个付息日后,指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
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十六)回售条款
   若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
重大变化,且该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的,本次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
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次可转债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本次可转债持有
人可以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在该次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
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在本次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在任何连续三十个
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有权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
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次可转债。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
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可转债转
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
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
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
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重新
计算。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本次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每个计息年度回售条件
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本次可
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
能再行使回售权。本次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十七)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
  (2)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有的本次可转债;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有关信息;
  (5)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的本息;
  (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可转债持有人
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7)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
利。
  (1)遵守公司发行本次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本次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除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
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4)遵守可转债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
义务。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集可转债持有人
会议:
  (1)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重要约定:
  ①变更可转债偿付基本要素(包括偿付主体、期限、票面利率调整机制等);
  ②变更增信或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及其执行安排;
  ③变更可转债投资者保护措施及其执行安排;
  ④变更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募集资金用途;
  ⑤其他涉及可转债本息偿付安排及与偿债能力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变更。
  (2)拟修改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
  (3)拟解聘、变更可转债受托管理人或者变更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受托管理事项授权范围、利益冲突风险防范解决机制、与债券持有人
权益密切相关的违约责任等约定);
  (4)发生下列事项之一,需要决定或授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与
发行人等相关方进行协商谈判,提起、参与仲裁或诉讼程序,或者其他有利于投
资者权益保护的措施等)的:
  ①发行人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的本金或者利息;
  ②发行人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除本次可转债以外的其他有息负债,未偿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人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可
能导致本次可转债发生违约的;
  ③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重要子公司(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净资
产或营业收入占发行人合并报表相应科目 30%以上的子公司)已经或预计不能按
期支付有息负债,未偿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人合并报表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10%以上,且可能导致本次可转债发生违约的;
  ④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重要子公司(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净资产或营业收入占发行人合并报表相应科目 30%以上的子公司)发生减资、合
并、分立、被责令停产停业、被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
  ⑤发行人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
的;
  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对价转让资产或
放弃债权、对外提供大额担保等行为导致发行人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的;
  ⑦增信主体、增信措施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
  ⑧发生其他对可转债持有人权益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5)发行人提出重大债务重组方案的;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募集说明书、可转
债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的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1)可转债持有人会议主要由受托管理人负责召集。
  (2)发行人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份额 10%以上的
债券持有人有权提议受托管理人召集可转债持有人会议。
  (1)可转债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2)债券持有人进行表决时,每一张未偿还的债券享有一票表决权,但下
列机构或人员直接持有或间接控制的债券份额除外:
  ①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并范围内
子公司、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关联公司(仅同受国家控制的除外)等;
  ②债券清偿义务承继方;
  ③其他与拟审议事项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或个人。
  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表决开始前,上述机构、个人或者其委托投资的资产管理
产品的管理人应当主动向召集人申报关联关系或利益冲突有关情况并回避表决。
  (1)可转债持有人会议对下列属于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第十一条约定权
限范围内的重大事项之一的议案作出决议,经全体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生效:
  ①拟同意第三方承担本次可转债清偿义务;
  ②发行人拟下调票面利率的,债券募集说明书已明确约定发行人单方面享有
相应决定权的除外;
  ③发行人或其他负有偿付义务的第三方提议减免、延缓偿付本次可转债应付
本息的,债券募集说明书已明确约定发行人单方面享有相应决定权的除外;
  ④拟减免、延缓增信主体或其他负有代偿义务第三方的金钱给付义务;
     ⑤拟修改债券募集说明书、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相关约定以直接或间接实
现本款第①至④项目的;
     ⑥拟修改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关于可转债持有人会议权限范围的相关约
定。
     (2)除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第四十三条约定的重大事项外,可转债持有
人会议对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第十一条约定范围内的其他一般事项议案作出
决议,经超过出席可转债持有人会议且有表决权的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同意方可生效。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召集人就实质相同或相近的前款一般事项议案连续召集三次可转债持有人
会议且每次会议出席人数均未达到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第二十九条约定的会
议召开最低要求的,则相关决议经出席第三次可转债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一以上同意即可生效。
     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3 日公告的《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
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全文。
     (十八)担保事项
     本次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十九)募集资金投向
     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 295,000.00 万元。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在扣除发
行费用后的净额将用于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拟投入募集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资金
      察布查尔县 25 万千瓦/100 万千瓦时全钒液流电池
      中节能太阳能吉木萨尔县 15 万千瓦“光伏+储能”
      一体化清洁能源示范项目
                                               拟投入募集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资金
              合计                  456,627.85   295,000.00
     项目投资总额高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为了保证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并保障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在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到
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有或自筹资金先行
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
会转授权董事长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对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金额进行适
当调整。
     (二十)募集资金专项存储
     公司已经制定《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次可转
债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即募集资金专户)中。
     (二十一)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发行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
     (二十二)受托管理人
     公司聘请华泰联合证券为受托管理人,并与受托管理人就受托管理相关事宜
签订受托管理协议。
三、本次可转债重大事项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太阳能结合其实际情
况对《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公司治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后,太
阳能不再设置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
事会职权。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太阳能监事会将
停止履职并自动解任,《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各项制
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等议
案,同意对《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制度进行修订和
完善。2025 年 9 月 24 日,太阳能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
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等议案。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制度请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5 日披露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01)及
其他相关文件。
四、上述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制度事项符
合本次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未对公司日常经营及偿债能力构成影响,
公司监事会的职权将由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行使,公司已根据前述情况
对《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
  华泰联合证券作为本次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
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公司进行了沟通,根
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
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及本次可转债《受托管理协议》的有关规定出具本临时
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华泰联合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本期债券的本息偿付
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履行债券受托管理
人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次债券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
判断。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第一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5 年)》之盖章页)
                债券受托管理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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