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会通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会通股份”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及后续持续督导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会
通股份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
下:
一、交易情况概述
(一)交易目的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出口业务主要采用美元、泰铢、港币等外币进行结算,
因此当汇率出现较大波动时,汇兑损益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一定影响。为有
效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防范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提高外汇
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投机交易。
(二)交易金额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资金额度为:任一交易日持有
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 35,000 万元人民币或其他等值货币,预计动用的交易保
证金和权利金任一交易日不超过 9,700 万元人民币或其他等值货币。开展期限内
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
不超过前述额度范围。
(三)资金来源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投入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
(四)交易方式
结合资金管理要求和日常经营需要,本次外汇业务交易品种包括但不限于远
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货币掉期
等衍生产品业务或上述各产品组合业务。外币币种为公司生产经营所使用的主要
结算货币,包括但不限于美元、泰铢、港币等。交易对方为经监管机构批准的具
有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
(五)交易期限
本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6 个
月内,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在上述额度范围和期限内,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管理层指定人员具体实施相关事宜。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 年第七次会议、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外汇套期保值制度并开展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制订了《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外汇管理制度》”),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根据实
际需要,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
审议。
三、交易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一)交易风险分析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不做投机
性的交易操作,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仍存在一定的风险。
可能产生因标的利率、汇率等市场价格波动而造成外汇产品价格变动而造成
亏损的市场风险;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由于内控制度机制不
完善而造成风险。
因市场流动性不足而无法完成交易的风险。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专业性较强,可能会存在因操作人员对汇率走势判断出现
偏差,未及时、充分理解产品信息,或未按规定程序操作而造成一定的风险。
对于远期外汇交易,如果在合约期内银行等金融机构违约,则公司不能以约
定价格执行外汇合约,存在风险敞口不能有效对冲的风险。
因相关法律发生变化或交易对手违反相关法律制度,可能造成合约无法正常
执行而给公司带来损失。
(二)风控措施
原则、审批权限、业务流程、保密制度、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
实时关注国际国内市场环境变化,适时调整经营、业务操作策略,最大限度地避
免损失。
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不得进行投机交易,并严格按照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的规
定进行业务操作,有效地保证制度的执行。
易业务经营资质、信誉良好且与公司有稳定合作关系的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
开展相关套期保值业务,保证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管理工作开展的合法性。
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严格按照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业务操作,有效
地保证制度的执行。
四、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会计处理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远期结汇业务和外汇期权业务,公司开展金融衍
生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均
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锁定目标汇率,有助于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
影响,有利于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
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及《企业
会计准则第 39 号——公允价值计量》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和披露,最终会计处理以公司年度审计机构审计确认的会计报
表为准。
五、保荐人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中信证券认为:
公司本次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是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规避和防范
汇率风险为目的,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投机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已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制定了有效的风险管理
措施,上述事项已经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决策程序符合《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综上所述,保荐人对公司本次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外
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家骥 刘纯钦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