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证券: 股东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7 20: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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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 2025 年 11 月 17 日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行
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召集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章程》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出席该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代表股份数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四)相关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如该次股东会存在股东会通知后其他股东被认定
为需回避表决等情形的,法律意见书应当详细披露相关理由并就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明
确意见;
  (五)存在《公司章程》第一百条第四款情形的,应当对相关股东表决票不计入股
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是否合法合规、表决结果是否合法合规出具明确意见;
  (六)除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提案外,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
的股份数及其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以及提案是否获得通过。采取累
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提案,每名候选人所获得的选举票数、是否当选;该次股东会
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七)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 审议公司在 1 年内对外投资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扣除客户保证
金后)30%的事项;
  (十一) 审议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扣除客户保证金后)30%的事项;
  (十二) 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关联交易;
  (十三) 审议批准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利润的 3%的对外捐赠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股东会不得
将法定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七条 公司除向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一律不得对外提供担
保。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也一律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向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提供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公司提供的担保;
  (三)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 最近一年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职责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
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
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
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向股东会提出提案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 关于非职工代表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
选人的提案;
  (二) 关于其他提案:
负责提出提案;
提案。
  (三) 关于临时提案: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程,并于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二十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东会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 会议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
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二十二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
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
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
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条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
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
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
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
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
权委托书。
 第二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 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 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
权票的指示等;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
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 1 名审计委员会
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 1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
说明。
  第三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
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
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三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
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须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非职工董事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五) 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六) 对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三千万元且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百分之五的关联交易作出决议;
  (七)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 公司在 1 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客户保证金)30%的;
  (四) 股权激励计划;
  (五) 修改公司章程;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征集人公
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投票权,应当符合相关监管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
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干预公司的正常决策程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的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 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前向公
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 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
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 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
  (四) 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
过半数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
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 30%以上的或公司股东与关
联方合并持有公司股份达到 50%以上,或者同一次股东会选举 2 名以上独立董事时,
董事的选举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选举董事并实行累积投票制时,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应分别进行选举,以保证公
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
  第四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
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八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2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二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赞
成、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
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者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五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
组织点票。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
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
东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新任董
事就任时间为选举其担任董事的提案获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时。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
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
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
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
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
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六十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六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与本议事规则相冲突的,均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本议事规则,报请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三条 除另有注明外,本规则所称“以上”
                       、“内”含本数;
                              “过”
                                、“低于”
                                    、
“超过”
   、“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由股东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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