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项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东利益的基础上,更好地
履行公司社会责任,有效提升公司品牌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
赠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财政部关
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 号)等法律、法规及《巨
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自愿无偿将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
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
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 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
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要符合公益的目的,
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公司已经发
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按照内部
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外,不能对外捐赠。
第七条 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八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
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
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
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
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九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
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
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
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
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
利机构等。
公司不得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进行
捐赠。
对于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公司应依照《公司章程》、
《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履行规范议事程序,经相关程序审议批准后可予
捐赠,且公司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向关联捐赠受益人申请查询前述捐
赠款项的实际使用情况报告。
公司以营利为目的自办或者与他人共同举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科学、
环境保护等经营实体的,应当作为对外投资管理。
公司为宣传公司形象、推介公司产品发生的赞助性支出,应当按照广告费用
进行管理。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团体或者某些个人强令的赞助,公司应当
依法拒绝。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十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
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
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
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
对外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公
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除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履行审批程序外,对外捐赠以一个完整会
计年度为核算周期,公司每年捐赠额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2%,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在该额度范围内审批实施。
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捐赠,其中,实物资产按捐赠时的账面净
值进行计算,币种为人民币。对于同一主体、同一事项产生的捐赠行为,在连续
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2%后,新发生的任何一笔捐赠均需提
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如会计年度内之前的捐赠已经按照前述规定履行
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和人员提出捐赠申请,由主管领
导审核,公司财务部门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后,
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其中捐赠申请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
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各子公司(含分支机构)若涉及对外捐赠事宜的应当及时上
报有关部门,严格依上述条款履行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对外捐赠。
第十五条 公司已批准执行的对外捐赠,经办部门应将捐赠相关文件、捐赠
执行的图文资料、凭证、捐赠证明等材料妥善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公司内审部门对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应当进行检查,监督经办部门
及其有关人员严格按照公司内部决策规范执行,制止随意对外捐赠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和业务规
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