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胶股份: 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7 20: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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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治理结
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称“董高”)薪酬的管理,科学、
客观、公正、规范地评价公司董高的经营业绩,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
制,充分调动董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管理制度》(以下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包括公司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以及职工代表董事。
本制度所称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内部董事,指在公司任职
并担任具体职务、岗位的非独立董事。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董事会批准任命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与综合管理情况为基础,根据经营计划
完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展情况相结合进行
综合考核确定薪酬。
  第四条 公司董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
  (二)个人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
  (四)考核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科学考评、严格兑现。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
核以及初步确定薪酬方案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批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公司股东会负责审
议批准董事的薪酬。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与考核管理
  第八条 董高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年终依据
公司整体业绩和独立董事贡献发放年终津贴。津贴具体标准参照同类上市公司标
准确定,报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非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其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
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其薪酬构成和绩效考核依据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执行,不再
另行领取董事薪酬。
  (三)高级管理人员:由基本薪酬及绩效薪酬组成。基本薪酬参考市场同类
上市公司薪酬标准,结合职务价值、责任态度、专业能力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绩效奖金结合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等综合确定。薪资水平与其岗位贡献、承担责任、
风险和公司整体经营业绩挂钩。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现场工作等依照《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行使其职权和职责时所需的合理差旅费用和其他
必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公司董高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离任及接任者以任免决议的
时间为准,按月计算其当年薪酬,并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发放。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条 在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
据公司执行的工资发放制度确定。
  第十一条 除独立董事、外部董事以外的董高按公司相关规定标准缴纳五险
一金,个人按规定承担个人应承担部分。
  第十二条 公司董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
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 董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降薪或不予发放绩
效奖金: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
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第十四条 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从工资奖金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五条 董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发展变化而
作相应的调整。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提议可以变更激励约束条件,调整董事津贴标准,需要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经总经理提议后报董事会批准,薪
资标准按通过后的金额为准。
  第十六条 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并经董事会批准可以临时性地
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补
充。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
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确保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
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和经营业绩;
 (四)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有冲突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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