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
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
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
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二章 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 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
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
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
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
宣传和误导;
(五) 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
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以及具建设性的互动,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加强了解股东对影响公司的事宜(包括公司
管治及企业策略的表现)的看法;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
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
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
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章 工作机构与工作内容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
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八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日常工作。
第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良好的
职业素养。公司可以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
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
会及管理层;
(三) 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
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四) 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
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
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
司的公共形象;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应
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均
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进行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
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三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
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
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
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
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企业文化建设;
(六)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
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会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
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会进行直播。
第十八条 为了提高股东会的透明性,公司可根据情况,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
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十九条 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
以及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二节 官方网站与电子邮箱
第二十条 公司在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
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在公司网站上转载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
告,以避免和防止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由此有可能引起承担或被
追究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
误导。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
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五条 对于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可加以整理
后在公司网站的投资者关系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节 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根据情况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
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二十七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
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二十八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以公开方式
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
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三十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
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一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
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
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
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 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 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 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
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
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
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
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三十四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财务负责人、
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人或独立财务
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三十五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
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
(一)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露重大事件的;
(四)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召
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 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
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
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四节 现场参观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
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
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
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
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五节 电话咨询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
其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
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
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六节 接受调研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接受投
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的调研,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
建议。
公司接受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
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
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
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
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
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 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
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
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告
知公司;
(六) 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
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
款规定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
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
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
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
第七节 互动易平台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专人及时查
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
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
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
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十一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
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
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购销
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五十二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发布涉及违反公序良
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
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
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
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
为。
第五十四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
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
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节 档案管理
第五十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
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 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五章 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五十六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
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
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五十七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本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
他公司服务。若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
供服务,公司应避免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本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其他公司服务而
损害本公司的利益。
第五十八条 公司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五十九条 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不以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
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六十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六十一条 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
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司出资
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
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要避免为其工
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应
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三节 新闻媒体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六十六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
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
节。
第六十七条 公司应把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报道
进行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
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
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管理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证券交易所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九条 本管理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七十条 本管理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