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有关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包括 H 股股票及 A 股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管理,避免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深圳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订本管
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裁、副
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董事会确定的人员,以上统称有关人员。
有关人员的关联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视同其本人行为,亦须参照有关人员遵守
本规定。(关联人就个人而言,是指其配偶、父母、子女(包括继子女)、兄
弟姐妹;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中国证监会、深交
所、香港联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其存在特殊关系,
可能获知内幕消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有关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而实际收益人为其本人的,视同其本人行为。
第三条 有关人员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有关人员从
事融资融券交易时,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有关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证
券及期货条例》、证券交易所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等禁止性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规定
第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
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
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历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
日内;
(五)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有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登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登公司申报数据
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
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登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股份管理
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股权分置改革、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
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
时,向深交所和中登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九条 上市公司董事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须书面通知董事长或董事会
指定的另一名董事(该董事本人以外的董事;如董事长拟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则须通知全体董事会),并于接获注明日期的确认书后,方可买卖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董事接获书面通知后须于五个工作日内回复有关董
事,同时获准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接获准后五个工
作日。在出售或转让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之前,有关董事必须让董事长(或
董事会指定的董事)确信情况属特殊,而计划中的出售或转让是该董事唯一可
选择的合理行动(例如应付一项无法以其他方法解决的紧急财务义务)。董事
会秘书应就上述书面通知以及确认书保存书面记录。
第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将其买卖计划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后尽快以书面方式
向证券法务部进行申报,证券法务部将在收到书面申报后,在有关人员买卖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后尽快向深交所及/或香港联交所进行申报,并按照有关规
定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行为
第十二条 禁止内幕交易:
(一)禁止有关人员利用内幕消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二)有关人员在内幕消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
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三)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禁止操纵市场:
(一) 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
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二)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
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三)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
交易量;
(四) 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关人员所持公司 A 股股票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公司 A 股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视 A 股上市时承诺而定);
(二)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且尚在承诺期
内的;
(四) 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 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的;
(六)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
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 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
月的;
(八) 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
限内的;
(九) 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深交所和香港联交所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当遵守《证券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 A 股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
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有关内容:
(一)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 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 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六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 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60 日内(含报告当天),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
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6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 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公告、季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含公告当天),因
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含公告
当天);
(三) 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四)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
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 2 个交易日内;
(五) 证券监管机构、深交所和香港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七条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
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
深交所申报。中登公司按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从事因获
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包括继子女)、兄弟姐
妹;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九条 董事须尽量确保公司的任何员工、或附属公司的任何董事或员工,不会利用他
们因在公司或该附属公司的职务或工作而可能获得的任何与公司证券有关的
内幕消息,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章 所持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规定及披露
第二十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 A 股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登公司的规定合并
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登公司按本指引的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
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
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
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
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信息及该等人
士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
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章 责任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其向证券法务部申报的数据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并承担因未按本规定申报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行为严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
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交由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公司
股份 5%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
有,公司证券法务部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
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并受到监管部门通报批
评以上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的,给公司造成影响,可要求其引咎辞职或按照公
司相关内部规章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
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管理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证券交易所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三十条 本管理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