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
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
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
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
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子(分)公司的负责人、公
司以及各子(分)公司财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与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有关
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
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 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
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
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
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
重大遗漏;
(三)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
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
息披露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 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
大差异;
(六)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
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
计工作。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
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
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
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
成不良影响的;
(三) 违反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其他内控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
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 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
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 因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行责任追究
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二) 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 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四) 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委员会及本议事规
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八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
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
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
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第九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 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二) 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 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 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 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 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
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
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
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
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审部门形
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
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
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与
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提议作出专门决
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一) 依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
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第三章“财务报表附注”和附件“财务报表披露格
式”及《企业会计准则》各项具体准则、相关解释规定的披露内容和格
式要求,遗漏重要的附注内容的;
(二) 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财务信息与会计报表信息存在数据或勾稽关系的
重大差错的,重大差错认定标准参照本制度第九条执行;
(三) 公司董事会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
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认定的,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会计报表
附注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四)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
大遗漏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一)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
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二章“年度报告正文”或第三章“年度报告摘要”
的格式要求,遗漏相关重要内容的;
(二) 公司编制的年度报告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除前述外的
其他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年度报告产生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
形;
(三)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十五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 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合
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
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
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 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
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第十六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
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八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
差异的,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
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
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公司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
第二十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
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
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二) 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 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
权利。
第二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 责令改正并做检讨;
(二) 通报批评;
(三) 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 赔偿损失;
(五) 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
行具体确定。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并用。
第二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
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可以临时公告的
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定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管理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
券交易所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