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
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香港证券及期货
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
(三)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收购人;
(四) 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
员;
(五) 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六)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
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或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交所”)要求
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
众公布上述定义的信息,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报送证券监管机构、深交所或港交
所审查或备案。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根据境内外监管
规定,向境内外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向境内投资者披露信息的,应
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深交所,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发布。公司应将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依法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
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泄漏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
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七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不得
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
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
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
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九条 公司于深交所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
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性,发生歧义进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种类
第十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
(二) 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
(三)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四) 临时报告,包括:董事会决议公告、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决议公告、
股东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
改公告、重大信息公告;股票异动波动公告;公司合并、分立公告以及
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五) 根据《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编制的年度环境信
息依法披露报告和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
(六) 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等。
第二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一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
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三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
的补充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
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
司公章。
第十五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
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六条 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
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七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三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
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
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
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定期报告在 A 股市
场的披露时间由公司向深交所预约,深交所根据均衡披露原则确定公司定期报
告的披露时间。如公司需变更披露时间,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提出书
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上市规则、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
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
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
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
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
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
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公司审计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核,由审
计及风险管理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及风险管理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及风险管理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
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编制的具体内容与格式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
行。当不同机构对报告的编制要求存在差异时,公司遵循内容从多不从少、要
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编制。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
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审
计)。
第四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地交易所上市规则发布的除定期
报告以外的公告。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时间的起因,目前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上述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
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重大资产、业务并购、投资、合营等;
(四)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 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
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
闭;
(十一)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二)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四)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五)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六)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七)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十八)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
牌;
(十九) 公司分红以及相关变化(包括股息政策的变化);
(二十)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
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十一)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二)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三)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四)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五)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六)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七)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或前期披露的信息存
在较重大的变动;
(二十八)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九)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十)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
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十一) 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一条 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上市地交易所认可
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
公司可以向上市地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 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 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
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
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后,已披露的重大信息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
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
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
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或其他信息报告及披露义务人应当
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
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发布公告予以澄清。
第三十七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
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
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
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准备和提交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 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 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
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
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四) 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
披露的角度咨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五) 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幕消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
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证券交易所。
证券法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
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信息报告及披露义务人或公司相关部门有责任配合
信息披露工作,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材料,所提供的文字材料应详实
准确并能够满足信息披露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
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
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
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四十条 作为公司和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
等相关事宜,包括督促有关部门或人员执行本制度。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
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
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
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
作。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
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法务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和公
司经营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
的及时性、真实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二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
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在知悉公
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或证券
法务部。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
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四十四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
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
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
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答复董事会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其他事项的询问;当
高级管理人员研究或决定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并提供信
息披露所需资料,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可列席会议。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为本部门或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的第一责任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法务部报告与本部门、控股子公司
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可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在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一时间报告其负责人并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法务部。
第四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应根据本制度,实时监控本单位内的各种事件及交
易,一旦发现符合信息披露标准和范围的信息,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和职责。
如责任人无法判断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应报告事项,应及时咨询董事会秘书或证
券法务部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公司信息报告及披露义务人,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本制度第三章
第四节第二十八条所列重大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法
务部;遇有须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第五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
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
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
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
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
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
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五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的一般程序为:
(一) 公司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根据定期报告报送要求,对定期报告
编制工作进行部署,编制公司定期报告草案;
(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审阅;
(三)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签发审核通过的定
期报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进行确认;
(四)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并签发审核意见;
(五)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送审与披露事宜,董事会应当授权董事
会秘书可以依照证券交易所的审核意见,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审计与风
险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定期报告进行合理的修订;
(六) 证券法务部依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报备定期报告及其相关文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
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
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四条 临时报告披露的一般程序为: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他信息知晓人在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第一时
间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
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或指定联络人以及
其他信息报告及披露义务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法务部报
告与本部门、子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
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
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
事会秘书和证券法务部。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三) 对于确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立即组织证券法务部依重
大事件的实际情况,根据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要求,草拟信息披露文稿;
(四) 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草稿的内容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签字确认或进行
在线审核;
(五) 董事会秘书将临时报告草稿交公司董事长审阅,经董事长批准后,方可
报送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董事长在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可授权董事会秘书依据临时报告所涉及的
相关内容,自行决定在报送证券交易所之前,是否将临时报告报经董事
长或其他相关人员审阅;
(六) 所有临时报告均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证券
交易所规定的方式报送,同时在第一时间在指定信息披露的公共传播媒
介上披露;
(七) 证券法务部依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报备临时报告及其相关文件;
(八) 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九) 证券法务部对临时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进行归档保存,并备置于公
司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
涉及的相关部门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如有必要,由董事
会秘书组织证券法务部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
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息,
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同意。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七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
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
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五十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第五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
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七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与管理
第六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监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职责时,应
当有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一) 股东会会议资料、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二) 董事会会议资料、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三)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资料、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四) 记载独立董事声明或意见的文件;
(五) 记载高级管理人员声明或意见的文件;
(六) 其他文件。
第六十一条 证券法务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
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信息报告及披露义务人履
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证券法务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六十二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向证券法务部提出申请;经董事会秘书批
准,证券法务部负责提供。
第六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八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及媒体的信息沟通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规范投资者关系活动,确保所有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防止出现
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行为。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
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
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
第六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接待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等的工作流程,明确接待工作的批准、
报告、承诺书的签署和保管、陪同人员的职责以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的紧急
处理措施等。
第六十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
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
息。
第六十九条 公司应及时监测境内外媒体对公司相关的报道,在发现重大事件于正式披露前
被泄露或出现传闻、或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时,有责任和义务及时通知各有关部门采取相关措施,并负
责及时向各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当以书面形式问询,并根据具体情况协
同有关部门进行公开书面澄清或正式披露。
第七十条 公司品牌宣传管理机构及人员应积极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及外界对公司的报
道情况,在严格遵守各项监管规定、披露制度和新闻制度的原则下,应对媒体
和公众的有关询问。
第九章 信息的保密
第七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
人员,
(三)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能获取公司有关内
幕信息的人员;
(五) 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
对手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六) 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
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人、承销的证
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等的有关人员;
(七) 其他因工作原因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八) 上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九)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第七十二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第三章所列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
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并应将
该等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
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要及时采
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证券交易所。
第七十四条 公司必要时应与信息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
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总裁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
各部门、各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十六条 公司寄送给董事的各种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文件、公告草稿等,在未
对外公告前,董事均须予以严格保密。
第七十七条 公司在媒体上登载宣传文稿以及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时,如有涉
及公司重大决策、财务数据以及其他属于信息披露范畴的内容,应由证券法务
部审查同意并报董事会秘书核准。
第七十八条 公司向外部信息使用人、大股东提供未公开信息,须经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同
意。
第七十九条 公司依法向有关政府主管机构报送材料涉及未披露的重大事项和重要数据指
标或向银行等机构提供财务数据涉及内幕信息的,应由证券法务部审查同意并
报董事会秘书核准。公司应告知对方应履行的信息保密义务,必要时可签订保
密协议。
第八十条 公司存在其他对外报送信息的,应告知对方保密义务,并及时将报送依据、报
送对象、报送信息的类别、报送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对于无法律、法规
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当拒绝报送。
第八十一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十章 责任追究及处理措施
第八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
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的,应对责任人员处以批评、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其职务,
并追究其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的,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公司的关联人等泄漏公司尚未披露的信
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八十五条 如出现下列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
予经办人和责任人内部通报批评、降职、撤职、留司察看、开除等处罚,并可
配合处以一定的经济处罚。
(一) 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发生应披露的重大事项,而相关信息披露报告人
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的;
(二)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向董事会秘书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错误、遗
漏或误导的;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知情人泄漏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的;
(四)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知情人利用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价格的;
(五)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相关资料,导致公
司定期报告无法按时披露的;
(六) 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行为;
第八十六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信息报告及披露义务人未依法配合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有权向证券监管机构提
出申请,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措施。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定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证券交易所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参照修订
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八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八十九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