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83 证券简称:聚胶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2
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召开第
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为缩短公司应收账款回笼时间,提高资金周转效率,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同
意公司(包含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孙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与国内外
商业银行等具备相关业务资质的机构开展累计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或等值外币)
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保理业务授权期限自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该额度在有效期内循环使用。
本次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规定,该项议案
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具体事项
公告如下:
一、保理业务的主要内容
活动中产生的应收账款。
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合作关系及综合资金成本、融资期限、服务能力等综合因素
选择。
同约定为准。
资金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或等值外币),该额度在有效期内循环使用,
具体每笔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以单项保理合同约定为准。
有效,具体每笔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期限以单项保理合同约定期限为准。
二、保理业务的主要责任及说明
方信用风险,若出现应收账款债务方信用风险而未收到或未足额收到应收账款,
保理业务相关机构无权向公司追索未偿融资款及相应利息。
所有义务,并对有追索权保理业务融资对应的应收账款承担偿还责任,保理业务
相关机构若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收到应收账款、融资利息,则有权按照合同约
定向公司追索未偿融资款以及由于公司的原因产生的罚息等。
三、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
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保理业务相关机构、确定公司(包含纳入合并范围
内的子公司、孙公司)可以开展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具体额度等,授权期限自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实施)。公司财务部门将及时分析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如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
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风险,并第一时间向公司管理层报告。
关职能)有权对公司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四、开展保理业务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缩短公司应收账款的回笼时间,提高资
金周转效率,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
状况,有利于公司经营活动健康、稳健发展,对公司日常性经营有积极影响,符
合公司发展规划和整体利益,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经审核,董事会认为:公司(包含纳入合并
范围内的子公司、孙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符合目前的实际经营情况,有
利于缩短应收账款回笼时间,提高资金周转效率,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有利
于公司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董事
会同意公司(包含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孙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六、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