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03 证券简称:海亮股份 公告编号:2025-109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31日在《证券时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了《浙江海亮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公告编号:2025-104),
公司定于2025年11月17日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5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会。
(1)现场召开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17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17 日 9:15—2025 年 11 月 17 日 15:00;
其中:
①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1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②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上午 9:15 至 2025
年11月17日下午 15:00。
开。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浙江
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络投票)共 234 名,所持(代表)股份数 909,872,03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1.1498%(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11 月 12 日,公司总股本
为 2,291,755,274 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 80,636,089 股,因
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故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为 2,211,119,185 股)。
表决权的股份数 880,179,3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8070%。
份数 29,692,6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29%。
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28人,代表股份29,692,6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3429%。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及视频会议形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见证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逐项审议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新增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海亮集团有限公司、冯橹铭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合计为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43,052,3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29,549,278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71%;反对 129,1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48%;弃权 14,3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2%。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883,882,4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3,703,077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713%;反对 25,970,801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4653%;弃权 18,8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张艺潆、李明健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经见证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参加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