炬申股份: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7 20: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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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 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5)-04-836
  受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
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
以及《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炬申物流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披露媒体上刊登《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对本次股东会的现
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进行了公告。
于2025年11月17日下午15:00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丹灶物流中心金泰路1
号办公楼会议室举行,现场会议由董事长雷琦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
炬申股份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71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
总数已扣除回购股份数,下同)。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69名,代表股份
   (1)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
文件,通过现场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股份108,651,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165,856,400股的65.5093%。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
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69名,代表股份744,760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总股份165,856,400股的0.4490%。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依法具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
决。
案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独立董事
炬申股份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和本所律师参加清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表决情况。
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的议案合法获得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告,
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页以下无正文)
炬申股份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颜    羽
                               见证律师:赵华阳
                                           张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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